發布時間:2016年07月25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6〕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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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4-13 17:18:43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央編辦關于印發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15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86號)和省編辦《關于蘇州無錫鎮江揚州泰州淮安宿遷連云港市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蘇編辦復〔2015〕243號)精神,為加快推進我市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省、市委有關要求,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整合執法職責為重點,下放管理權限,下移執法重心,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各級政府責任,理順職責關系,優化資源配置。建立基層綜合執法體系,創新執法監管方式,努力構建權責明晰、統一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不斷探索和積累試點經驗,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部分領域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推動我市行政執法機構和政府職能部門職責關系更加順暢,“制度+技術”的執法監管方式初步形成,綜合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成效顯現,初步實現一套清單管邊界、一個部門管市場、一支隊伍管執法、一個平臺管信用、一個號碼管服務、一套機制管檢查,推動建立簡約高效、職責清晰、運轉協調、執法有力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
三、試點領域和范圍
在統籌推進市場監管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基礎上,繼續探索推進城市管理、糧食安全兩大領域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進一步總結經驗,逐步擴大到其他領域。城市管理領域改革試點主要以市區為主,糧食安全領域改革試點以市級為主,市轄區適時聯動。
四、主要任務
(一)明確行政執法職責分工。進一步厘清市和市(縣)、區執法監管職責,市級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城市管理、糧食等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承擔政策標準制定、執法監督指導、跨區域執法協調和重大(疑難)案件查處職責,具體執法職責原則上交由市(縣)、區承擔(除法律法規明確市級承擔的監督管理職責外)。市(縣)、區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和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履行本地區行政執法職責。調整完善兩級政府權力和責任清單,合理劃分行政主管部門與綜合執法機構的職責。
(二)優化行政執法機構設置。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調整優化相關機構設置和職責配置。整合市糧食局下屬的城郊分局、糧油質量監測所(糧油行政執法監察支隊)現有職責,綜合設置執法機構。相關市轄區按照職責相近原則,將市明確下放的糧食安全執法職責歸并到相關職能部門,不再新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有條件的市轄區可將糧食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等領域執法職責納入市場監管執法領域,探索更大范圍的綜合執法。結合行政區劃調整工作,梁溪區、新吳區按照要求綜合設置市場監管、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機構,進一步整合執法職責和執法機構。行政執法機構調整所需的人員編制在各級編制基數內從嚴從緊調劑解決。
(三)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繼續推進市場監管、城市管理領域機構建設,明確基層監管執法職責,積極推動部門之間、層級之間執法隊伍人員編制的劃轉,進一步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一線傾斜。探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行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鎮(街道、重點開發園區)雙重管理,日常執法工作由鎮(街道、重點開發園區)管理為主,區域內由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統籌的綜合執法體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向鎮(街道)集中派駐的中隊隸屬關系和人員身份暫不作調整。相關市轄區要明確糧食安全監管職責,并研究確定鎮(街道)相應監管職責配置,落實糧食安全監管屬地責任。
(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堅持作風、能力、素質并重,選拔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作風過硬、善于做群眾工作的干部充實加強執法隊伍。建立健全執法隊伍管理制度,按照單位性質明確人員錄用標準,堅持凡進必考,嚴把人員入口關。加強執法人員的綜合業務培訓,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強執法經費、裝備和執法人員待遇保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樹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良好形象。
(五)完善行政執法協同機制。順應“互聯網+”的發展趨勢,探索研究執法與審批信息共享互通的平臺建設。推進部門之間、上下之間信息資源的開放共享、互聯互通,打破“信息孤島”,妥善處理各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中發現的問題。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監督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推進行政執法機構與社會管理其他主體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加強信用監管,探索建立信用監管制度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改革創新監管方式,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嚴格限制監管部門自由裁量權。結合推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加強執法監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推進陽光執法。按照有權必有責要求,建立明確清晰的監督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
五、工作步驟
(一)改革部署階段(2016年4月)。擬訂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并印發實施。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完成執法機構和職責整合,調整并明確相關事權劃分具體事項,并按新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運行。
(三)檢查完善階段(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對改革試點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全面檢查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落實情況,進一步完善執法體制,鞏固改革成果。
六、組織保障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強有力的工作推進機制,科學籌劃,精心組織,確保實效。市(縣)、區要研究擬訂本級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方案,加快推進工作。試點工作涉及相對集中處罰權、強制權等調整的,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以及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二是密切協調配合。機構編制部門要做好牽頭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把綜合執法體制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事業單位改革等工作結合起來。法制部門要加強合法性審查和法治監督,協調解決執法爭議。財政部門要落實執法經費制度,保障行政執法工作經費。人社部門要加強執法隊伍管理的監督指導,健全有關人事管理制度。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銜接,及時做好行政執法權力的承接運轉,防止職能缺位。
三是積極穩妥推進。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財經紀律,在職責劃轉、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過程中,要按規定處理好人財物和文件案卷資料交接工作,保持執法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和配合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試點工作,妥善處理好改革試點與日常監管的關系,確保改革試點任務的順利完成。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13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