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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6〕1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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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10-09 14:24:49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醫療救助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9日
無錫市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升醫療救助水平,切實保障困難對象基本醫療權益,根據《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99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5〕135號)精神及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托住底線。確保困難對象獲得必需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統籌銜接。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制度合力。
(三)公開公正。公開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對象以及實施情況,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確保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優化救助流程,簡化結算程序,提升信息化水平,增強救助時效,發揮“救急難”整體功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救助,是指由政府對經認定的醫療救助對象因患疾病就診發生的個人醫療費用負擔部分給予一定救助的一種專項救助制度。
第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是具有本市戶籍,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經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總工會和殘聯認定的下列人員: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鎮三無對象和農村五保對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兒;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1.5倍以內(以下簡稱“低收入家庭”)的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和18周歲(含)以下未成年人,以及患有12種慢性病(重癥)或患有門診特殊病種(見附件一)的社會特困對象;
(三)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上世紀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
(四)領取傷殘撫恤金、定期撫恤金和生活補助金的重點優撫對象(含“兩參人員”);
(五)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登記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視力殘疾的無業重度殘疾人員(含多重殘疾),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上述重度殘疾人員;
(六)市或市(縣)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
(七)其他應予救助的對象。
第五條 對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第六條 對醫療救助對象到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在社會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結付的基礎上,市區按下列標準予以救助:
(一)對普通患者門診醫療費用年累計在500元(含)以內、12種慢性病患者門診醫療費用年累計在2000元(含)以內,個人自負部分給予全額救助;
(二)對普通患者、12種慢性病患者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含自負、自理,下同)部分給予70%的救助;
(三)對門診特殊病種患者門診特殊病治療和住院醫療費用年累計在10000元(含)以內,其個人負擔部分給予全額救助;對年累計超過10000元的,在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個人負擔部分給予70%救助,在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上個人負擔部分給予85%的救助。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費用是指符合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診療服務項目和設施范圍的醫療費用。
第八條 對醫療救助對象在本市醫療機構就診,享受以下醫療收費減免待遇:
(一)在街道(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免收門診診查費,減半收取手術費、住院空調費、住院診查費和床位費。
(二)在市慈善醫院就診,免收門診診查費,減半收取手術費、CT檢查費、血液透析費、住院空調費、住院診查費、床位費。
(三)在其他公辦醫療機構就診,仍按《關于貫徹落實省物價局等部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減免問題的通知精神的意見》(錫價費〔2002〕212號)、《關于對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減免部分醫療費用的通知》(錫衛財〔1999〕21號)執行。
第九條 對申請醫療救助的低收入家庭認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社區事務工作站)、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個人疾病鑒定和授權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和管理部門核查委托書,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受委托的居民委員會(社區事務工作站)、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對申請人的個人疾病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并在申請人所在居民委員會(社區事務工作站)、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公示7天。對無異議的,填寫《無錫市醫療救助審批表》(見附件二),上報市(縣)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居民委員會(社區事務工作站)、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公示7天;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對申請醫療救助人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的核定與計算,參照《無錫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錫民救〔2013〕7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鎮三無對象和農村五保對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兒、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上世紀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以及領取傷殘撫恤金、定期撫恤金和生活補助金的重點優撫對象(含“兩參人員”)、無業重度殘疾人員不再進行收入核定。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申請12種慢性病(重癥)或患有門診特殊病種救助標準的,須經指定醫院(市區指定醫院為:市人民醫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市中醫院、市傳染病院、一0一醫院、精衛中心)有關專科副主任醫師以上或科主任檢查、確診,并填寫《無錫市醫療救助病種鑒定表》(見附件三);由就診醫院醫務科審核蓋章后,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村)提出申請,再逐級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對患有12種慢性病(重癥)和門診特殊病種的醫療救助對象,每年需重新審核一次。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渠道:
(一)財政預算安排。其中:市區由市、區兩級政府公共財政資金負擔;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當年留成部分的10%;
(三)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和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上年度結余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劃轉;
(四)慈善醫療專項救助資金及增值部分;
(五)工會、殘聯扶助基金和社會捐贈資金;
(六)其它資金。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其中:市區統一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并由政府公共財政托底保障,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市、區兩級政府分級負擔。
第十六條 依托社會醫療保險結算平臺,對醫療救助對象給予的醫療救助金實行實時核報、即看即補。
第十七條 對醫療救助對象就診后給予的醫療救助金,在醫療收費票據上予以注明,并通過發送手機短信方式告知醫療救助對象當次救助金額。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救助費用,直接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保經辦機構按月結算。經批準轉外居住的醫療救助對象,在外地就診后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應由醫療救助金支付部分,憑有效票據到社保經辦機構結報。民政部門會同總工會、殘聯根據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救助支出情況,審核匯總后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撥付,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對象當月取消身份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第二十條 實施醫療救助部門工作職責:
民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以及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五保對象、三無對象、孤兒、社會特困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以及低收入對象的認定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醫療救助與社保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的銜接,并做好醫療救助結報系統完善工作,確保醫療救助金實時結報;
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各有關醫療機構做好醫療救助對象病種鑒定、減免優惠和醫療服務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籌集醫療救助資金,確保救助金足額到位,并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總工會負責對特困職工的認定工作;
殘聯負責對重度殘疾人的認定工作;其他相關部門配合做好醫療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總工會、殘聯于每年8月30日前分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中心提供醫療救助對象變動人員花名冊,及時更新醫療救助對象數據庫。
第二十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不得將本人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使用。對轉借給他人使用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追回醫療救助結報費用,并通知有關部門,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申請醫療救助。
第二十三條 醫療救助相關部門及經辦人員因工作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原《無錫市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錫政辦發〔2010〕275號)同時廢除。
第二十五條 江陰、宜興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當地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附件1
十二種慢性病(重癥)和門診特殊病種鑒定標準
一、十二種慢性病(重癥)標準
符合各病種所列條件中任意一條者,認定為十二種慢性病(重癥):
(一)糖尿病:
1.酮癥酸中毒導致昏迷或合并嚴重感染;
2.導致失明、截肢、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中風等。
(二)高血壓病:
1.急進型高血壓,血壓高達200/120mmHg以上或在原有基礎上升高并出現心衰、腎衰、功能障礙;
2.合并有心功能3—4級或伴有尿毒癥者。
(三)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
1.嚴重感染(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
2.嚴重出血(上消化道出血);
3.嚴重肝性腦病(肝昏迷Ⅱ度以上);
4.肝腎綜合癥(腎衰表現)。
(四)惡性腫瘤:
1.需要手術的病人;
2.晚期腫瘤出現轉移。
(五)心臟病:
1.急性心肌梗塞的救助限定在6個月以內;
2.不穩定性心絞痛救助限定在6個月以內;
3.冠心病合并心衰;
4.擴張性心肌病、心功能達到3—4級。
(六)帕金森氏病:
1.頸肌與軀干肌強直(形成曲屈體態);
2.行走困難成慌張步態;
3.臥床不起(肌肉強直引起),伴有癡呆。
(七)腦中風(腦血管意外):
1.患病二年以內;
2.肢體癱瘓、肌力小于三度(臥床不起);
3.意識障礙,伴有癡呆;
4.急性中風、肢體癱瘓、肌力小于二度,不能吞咽,大小便障礙,意識障礙,繼發性癲癇在二年以內。
(八)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
1.阻塞性肺氣腫,不動則喘,哮喘處持續狀態,生活不能自理;
2.發生呼吸衰竭Ⅰ型或Ⅱ型;
3.慢性肺源性心臟病,心肺功能失代償,呼吸衰竭、心衰,感染不能控制,發生多臟器功能衰竭(嘔血、便血、睡眠倒錯、廣泛出血、MOA心肌酶譜異常)。
(九)慢性腎炎、慢性腎功能不全:
腎功能衰竭、貧血6g以下。
(十)系統性紅斑狼瘡:
1.腎功能衰竭;
2.嚴重感染;
3.嚴重的心腦血管疾病、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中風。
(十一)類風濕性關節炎:
關節功能障礙4級,日常生活自理和參與工作能力均受到限制。
(十二)再生障礙性貧血:
1.血色素5g以下,貧血;
2.白細胞低,經常發熱;
3.出血。
二、門診特殊病種標準
(一)血友病
(二)再生障礙性貧血
(三)惡性腫瘤
(四)重癥尿毒癥透析
(五)器官移植抗排異
(六)丙型肝炎
(七)精神病
對上述門診特殊病種的診斷,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市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診斷標準、用藥范圍和病種鑒定確認辦法的通知》(錫人社發[2010]164號)執行。
填表說明:
1、人員類別可填:在職職工、離崗職工、失業人員、退休人員、無業人員、協保人員、續保人員、學生、三無對象、其他。
2、人員屬性可填:軍轉干部、孤老、70周歲以上老人、少數民族、殘疾人、原工商業者配偶、勞釋人員、低保標準以上、1.5倍以下的重度無業殘疾人、歸僑。
3、月收入包括:工資、獎金、離退休費、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生活費、補貼費、撫恤金、贍養費、扶(撫)養費、租賃和變買性收入、繼承性收入、接受贈與收入、安置費、經濟補償金、其他勞動收入。
4、收入類別可填:固定性收入、臨時性收入、不穩定收入。
5、婚姻狀況可填:未婚、已婚、離異、喪偶、其他。
6、戶口性質可填:非農戶口、農業戶口。
7、家庭關系可填: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媳、婿、其他。
8、建議救助標準可填:普通病種標準、12種慢性病(重癥)救助標準、門診特殊病種救助標準。
9、聯系手機(必填):救助對象手機、或者監護人手機號碼。就診給予的醫療救助金發送手機告知救助對象。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