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06-16 20:27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各市(縣)、區教育局,各有關直屬院校,市屬各民辦學校: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切實加強我市義務教育學籍管理,有效維護良好教育教學秩序,現就進一步規范市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轉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準予申請轉學:
1、學生全家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區縣內跨學區、鄉(鎮)遷移的;
2、流動人口適齡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區縣遷移(不含省轄市內中心城區之間遷移)并符合當地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條件的;
3、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二、轉學手續
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持有效證明材料(流動人口適齡子女的轉學證明材料與入學證明材料相同),向轉入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再到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相關證明材料,還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的學籍卡。
三、辦理時間
根據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為有利于教學秩序的穩定和學生的正常學習,本市范圍的義務教育學校學生轉學原則上在暑假進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在當年秋學期開學前一周內提出轉學申請,具體轉學手續在新學期開學后兩周內辦理完畢,逾期不再受理轉學事宜。
本市范圍內小學、初中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
四、工作要求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義務教育學校要嚴格按照學籍管理規定,以條件明確、手續完備、程序正當、權責清晰為原則,確保轉學工作合法合規進行。
1、對符合轉學條件、確有轉學需求的學生,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學額空余情況,統籌安排、有序接納,轉出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及時辦理。接受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遞交的轉學申請之后,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辦理,并完成學生學籍檔案的交接。涉及跨省轉學的,其辦理時限以全國電子學籍系統實際運行時限為準。
2、轉入學校不得對學生進行任何形式的入學考試或測試。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待復學后方可辦理轉學。學校不得接收沒有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不得在未辦妥轉學手續前收取任何費用。
3、公辦學校以接收施教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為主,市區公辦初中實行小學對口升學,嚴禁學校在小學畢業考試前組織招生,嚴禁學校組織招收小學非畢業年級學生。除經市教育局批準的“特色初中”在批準的招生范圍和計劃內招收學生外,嚴禁其他公辦學校跨施教區組織招生。
4、民辦學校應按照審批部門核定的招生規模招收學生,不得擅自擴大辦學規模和超班額辦學,嚴禁以“國際部”、“國際課程班”等名義招生。已經達到核定招生人數的學校,不得接收轉學學生。有空余學額的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按規定接收少量轉學學生,但不得整班招收轉學學生。
5、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學校不允許存在沒有學籍的學生、沒有學生的學籍和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籍學生。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將無法取得正常學籍。未在學籍所在初中讀滿3年的學生,不能獲得學籍所在學校熱門普通高中分配生指標資格、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資格和學籍所在學校的直升高中資格。
6、學校要嚴格按照學籍管理規定要求,及時辦理完成學籍系統上的轉學手續。對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校要將有關政策規定明確告知學生及其家長,耐心做好解釋工作,不擅自承諾,也不隨意推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于違反規定的學校,要視情給予學校和校長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銷榮譽稱號、誡勉談話、削減招生計劃和政府專項獎補直至行政處分等處理。
無錫市教育局
2017年6月15日
來源:無錫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