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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18-09290 | 生成日期 | 2018-12-03 | 公開日期 | 2018-12-07 |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中共無錫市委辦公室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 內容概述 |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強化綠色發展鮮明導向,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的通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無錫實際,制定本辦法。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強化綠色發展鮮明導向,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的通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無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縣)區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評價考核。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市(縣)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并舉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采取評價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
評價重點評估各市(縣)區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引導各地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相關要求,每年開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市(縣)區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強化市(縣)區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責任,督促各地自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后開展1次。
第二章 評 價
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以下簡稱年度評價)工作由市統計局、發改委、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錫市綠色發展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1),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年度評價主要評估各市(縣)區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市(縣)區綠色發展指數。
市綠色發展指標依據國家綠色發展指標、江蘇省綠色發展指標和無錫特色指標制定,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年度評價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八條 年度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以下簡稱目標考核)工作由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委組織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無錫市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見附件2)由市環保局、發改委、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目標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并于當年6月底前完成。各市(縣)區黨委和政府應當對照考核目標體系開展自查,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5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報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并抄送考核牽頭部門。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實施部門應當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5月底前,將五年專項考核結果送考核牽頭部門。
第十二條 目標考核采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牽頭部門匯總各市(縣)區考核實際得分以及有關情況,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并結合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干部環境保護責任離任審計、環境保護督察等結果,形成考核報告。
考核等級劃分規則由考核牽頭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考核報告經市委、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作為各市(縣)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干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作為衡量文明城市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成效的重要標準。
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縣)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市(縣)區,進行通報批評,并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的市(縣)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江蘇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 實 施
第十四條 市環保局、發改委、市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考核小組,研究評價考核工作重大問題,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討論形成考核報告,報請市委、市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采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考核認定的數據、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以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數據成果,必要時考核牽頭部門可以對專項考核等數據作進一步核實。
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非人為因素導致有關考核目標未完成的,經主管部門核實后,對有關市(縣)區相關考核指標得分進行綜合判定。
第十六條 各市(縣)區應當整合資源、充實力量,切實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相關人員、設備、科研、信息平臺等基礎能力建設,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標調查頻率,提高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監 督
第十七條 參與評價考核工作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確保評價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依規有序開展。
各地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對于存在上述問題并被查實的地區,考核等級確定為不合格。對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數據、偽造資料等造成評價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縣)區對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受理并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市(縣)區黨委和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針對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無錫市綠色發展評價指標體系
2. 無錫市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
附件1
無錫市綠色發展評價指標體系
|
一級指標 |
序號 |
二級指標 |
計量 單位 |
指標 類型 |
權數(%) |
數據來源 |
|---|---|---|---|---|---|---|
|
資源利用(權數=30.384%) |
1 |
能源消費總量 |
萬噸 標準煤 |
◆ |
1.924 |
市統計局 市發展改革委 |
|
2 |
單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
% |
★ |
2.886 |
市統計局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
|
|
3 |
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 |
★ |
2.886 |
市發展改革委 市統計局 |
|
|
4 |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 |
% |
★ |
2.486 |
市發展改革委 市統計局 |
|
|
5 |
用水總量 |
億立 方米 |
◆ |
1.924 |
市水利局 |
|
|
6 |
單位GDP用水量下降 |
% |
★ |
2.886 |
市水利局 市統計局 |
|
|
7 |
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
% |
◆ |
1.924 |
市水利局 市統計局 |
|
|
8 |
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 |
— |
◆ |
1.924 |
市水利局 |
|
|
9 |
耕地保有量 |
萬畝 |
★ |
2.886 |
市國土資源局 |
|
|
10 |
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
萬畝 |
★ |
2.886 |
市國土資源局 |
|
|
11 |
單位GDP建設用地面積降低率 |
% |
◆ |
1.924 |
市國土資源局 市統計局 |
|
|
12 |
資源產出率 |
萬元/噸 |
◆ |
1.924 |
市統計局 市發展改革委 |
|
|
13 |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 |
% |
△ |
0.962 |
市環境保護局 |
|
|
14 |
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 |
% |
△ |
0.962 |
市農業委員會 |
|
|
環境治理(權數=17.316%) |
15 |
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減少 |
% |
★ |
2.886 |
市環境保護局 |
|
16 |
氨氮排放總量減少 |
% |
★ |
2.886 |
市環境保護局 |
|
|
17 |
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減少 |
% |
★ |
2.886 |
市環境保護局 |
|
|
18 |
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減少 |
% |
★ |
2.886 |
市環境保護局 |
|
|
19 |
危險廢物處置利用率 |
% |
△ |
0.962 |
市環境保護局 |
|
|
20 |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
% |
◆ |
1.924 |
市城市管理局 |
|
|
21 |
污水集中處理率 |
% |
◆ |
1.924 |
市住建局 |
|
|
22 |
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重 |
% |
△ |
0.962 |
市住建局 市環境保護局 市統計局 |
|
|
環境質量(權數=21.330%) |
23 |
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 |
% |
★ |
3.586 |
市環境保護局 |
|
24 |
細顆粒物(PM2.5)濃度下降 |
% |
★ |
3.586 |
市環境保護局 |
|
|
25 |
地表水達到或好于Ⅲ類水體比例 |
% |
★ |
4.038 |
市環境保護局 |
|
|
26 |
地表水劣V類水體比例 |
% |
★ |
2.886 |
市環境保護局 |
|
|
27 |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 |
% |
◆ |
2.424 |
市水利局 |
|
|
28 |
縣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 |
% |
◆ |
1.924 |
市環境保護局 市水利局 |
|
|
29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 |
△ |
0.962 |
市農業委員會 市環境保護局 |
|
|
30 |
單位耕地面積化肥使用量 |
千克/公頃 |
△ |
0.962 |
市統計局 |
|
|
31 |
單位耕地面積農藥使用量 |
千克/公頃 |
△ |
0.962 |
市統計局 |
|
|
生態保護(權數=12.030%) |
32 |
林木覆蓋率 |
% |
★ |
2.886 |
市農業委員會 |
|
33 |
活立木蓄積量 |
萬立方米 |
★ |
2.486 |
市農業委員會 |
|
|
34 |
生態紅線區管控水平 |
— |
◆ |
1.524 |
市環境保護局 |
|
|
35 |
自然濕地保護率 |
% |
◆ |
1.524 |
市農業委員會 |
|
|
36 |
陸域自然保護區面積 |
平方公里 |
△ |
0.662 |
市環境保護局 |
|
|
37 |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積 |
平方公里 |
△ |
0.662 |
市水利局 |
|
|
38 |
人均生態產品供給水平 |
公頃/人 |
◆ |
1.624 |
市環境保護局 市國土資源局 市統計局 |
|
|
39 |
新增礦山恢復治理面積 |
公頃 |
△ |
0.662 |
市國土資源局 |
|
|
增長質量(權數=9.620%) |
40 |
人均GDP增長率 |
% |
◆ |
1.924 |
市統計局 |
|
41 |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人 |
◆ |
1.924 |
國家統計局 無錫調查隊 |
|
|
42 |
第三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 |
% |
◆ |
1.924 |
市統計局 |
|
|
43 |
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 |
% |
◆ |
1.924 |
市統計局 |
|
|
44 |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占GDP比重 |
% |
◆ |
1.924 |
市統計局 |
|
|
綠色生活(權數=9.320%) |
45 |
公共機構人均能耗降低率 |
% |
△ |
0.962 |
市機關事務 管理局 |
|
46 |
高效節能產品市場占有率 |
% |
△ |
0.662 |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局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
|
|
47 |
萬人擁有新能源汽車保有量 |
輛/萬人 |
◆ |
1.924 |
市公安局 市統計局 |
|
|
48 |
綠色出行(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 |
% |
△ |
0.962 |
市交通運輸局 |
|
|
49 |
城鎮綠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 |
% |
△ |
0.962 |
市住建局 |
|
|
50 |
城市建成區綠地率 |
% |
△ |
0.962 |
市市政園林局 |
|
|
51 |
農村自來水普及率 |
% |
◆ |
1.924 |
市住建局 |
|
|
52 |
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普及率 |
% |
△ |
0.962 |
市衛計委 |
|
|
公眾滿意程度 |
53 |
公眾對生態環境質量滿意程度 |
% |
- |
- |
市統計局 |
1.標★的為《無錫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標◆的為《無錫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提出的主要監測評價指標和其他重點指標;標△的為其他綠色發展重要監測評價指標。總權數為100%,6個一級指標的權數分別由其所包含的二級指標權數匯總生成。
2.綠色發展指標體系采用綜合指數法進行測算,“十三五”期間,以2015年為基期,結合“十三五”規劃綱要目標和相關部門規劃目標,測算各市(縣)區綠色發展指數和資源利用指數、環境治理指數、環境質量指數、生態保護指數、增長質量指數、綠色生活指數6個分類指數。綠色發展指數由除“公眾滿意程度”之外的52個指標個體指數加權平均計算而成。
3.公眾滿意程度為主觀調查指標,通過市統計局組織的抽樣調查來反映公眾對生態環境的滿意程度。該指標不參與總指數的計算,進行單獨評價與分析,其分值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
4.市負責對各市(縣)區生態文明建設進行監測評價,對有些市(縣)區沒有的區域性指標,相關指標不參與總指數計算,其權數平均分攤至其他指標,體現差異化;對市(縣)區均暫無數據的指標,對個體指數賦值最低值,其權數不變,參與指數計算;對無法分解到市區各板塊的指標,市區5個板塊數據以市區平均數代替。
5.綠色發展指數所需的市(縣)區數據來自各部門的年度統計,各部門負責按時提供數據,并對數據質量負責。附件2
無錫市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
|
目標類別 |
目標類 分值 |
序號 |
子目標名稱 |
子目標分值 |
目標來源 |
數據來源 |
|---|---|---|---|---|---|---|
|
資源利用 |
19 |
1 |
單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
3 |
規劃綱要 |
市統計局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
|
2 |
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3 |
規劃綱要 |
市發展改革委 市統計局 |
||
|
3 |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 |
3 |
規劃綱要 |
市發展改革委 市統計局 |
||
|
4 |
能源消費總量 |
2 |
能源規劃 |
市統計局 市發展改革委 |
||
|
5 |
單位GDP用水量下降★ |
2 |
規劃綱要 |
市水利局 市統計局 |
||
|
6 |
用水總量 |
2 |
水利規劃 |
市水利局 |
||
|
7 |
耕地保有量★ |
2 |
規劃綱要 |
市國土資源局 |
||
|
8 |
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
2 |
規劃綱要 |
市國土資源局 |
||
|
生態環境保護 |
51 |
9 |
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 |
7 |
規劃綱要 |
市環境保護局 |
|
10 |
細顆粒物(PM2.5)濃度下降★ |
7 |
規劃綱要 |
市環境保護局 |
||
|
11 |
地表水達到或好于Ⅲ類水體比例★ |
8 |
規劃綱要 |
市環境保護局 |
||
|
12 |
地表水劣V類水體比例★ |
5 |
規劃綱要 |
市環境保護局 |
||
|
13 |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 |
3 |
水利規劃 |
市水利局 |
||
|
14 |
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減少★ |
2 |
規劃綱要 |
市環境保護局 |
||
|
15 |
氨氮排放總量減少★ |
2 |
規劃綱要 |
市環境保護局 |
||
|
16 |
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減少★ |
2 |
規劃綱要 |
市環境保護局 |
||
|
17 |
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減少★ |
2 |
規劃綱要 |
市環境保護局 |
||
|
18 |
林木覆蓋率★ |
4 |
規劃綱要 |
市農業委員會 |
||
|
19 |
活立木蓄積量★ |
3 |
規劃綱要 |
市農業委員會 |
||
|
20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3 |
土十條 |
市農業委員會 市環境保護局 |
||
|
21 |
生態紅線區管控水平 |
3 |
環保規劃 |
市環境保護局 |
||
|
年度評價結果 |
20 |
22 |
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的綜合情況 |
20 |
- |
市統計局 市發展和改革委 市環境保護局等 有關部門 |
|
公眾滿意程度 |
10 |
23 |
居民對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改善的滿意程度 |
10 |
- |
市統計局等 有關部門 |
|
生態環境事件 |
扣分項 |
24 |
地區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環境污染責任事件、嚴重生態破壞責任事件的發生情況 |
扣分項 |
- |
市環境保護局 市農業委員會 等有關部門 |
1.標★的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
2.“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類目標采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考核認定的數據,完成的地區有關目標得滿分,未完成的地區有關目標不得分,超額完成的地區按照超額比例與目標得分的乘積進行加分。
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子目標主要考核各地區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能源消費總量”子目標主要考核各地區能源消費增量控制目標完成情況。
4.“年度評價結果”采用“十三五”期間各地區年度綠色發展指數,每年綠色發展指數最高的地區得4分,其他地區的得分按照指數排名順序依次遞減0.3分。
5.“公眾滿意程度”指標采用市統計局組織的居民對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改善滿意程度抽樣調查,通過每年調查居民對本地區生態環境質量表示滿意和比較滿意的人數占調查人數的比例,并將五年的年度調查結果算術平均值乘以該目標分值,得到各地區“公眾滿意程度”分值。
6.“生態環境事件”為扣分項,每發生一起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環境污染責任事件、嚴重生態破壞責任事件的地區扣5分,該項總扣分不超過20分。
7.根據各地區約束性目標完成情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對有關地區進行扣分或降檔處理:僅1項約束性目標未完成的地區該項考核目標不得分,考核總分不再扣分;2項約束性目標未完成的地區在相關考核目標不得分的基礎上,在考核總分中再扣除2項未完成約束性目標的分值;3項(含)以上約束性目標未完成的地區考核等級直接確定為不合格。其他非約束性目標未完成的地區有關目標不得分,考核總分中不再扣分。
8.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所需的市(縣)區數據來自各部門的統計,各部門負責按時提供數據,并對數據質量負責,對有些市(縣)區沒有的區域性指標,相關指標不參與計分,最后總分以所有參評指標得分總和占參評指標滿分總和的比例乘以100計,扣分項在此分值基礎上進行扣減;對市(縣)區均暫無數據的指標,按滿分賦值。
來源:中共無錫市委辦公室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