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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8〕1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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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8-18 15:24:39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無錫市市級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18日
無錫市市級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建立規范化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地方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財庫〔2017〕7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綜〔2017〕32號)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快江蘇政務服務網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7〕53號)關于“建設全省統一的公共支付平臺。制定業務接入實施指南和技術規范,建成統一的網上公共支付平臺,為繳款人提供開放便捷安全的繳費渠道,逐步實現政府非稅收入一網式繳納”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辦理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事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級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其他非稅收入等。
第二章 征管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局牽頭組織市級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市級非稅收入征收政策,設立和管理市級非稅收入銀行賬戶,根據部、省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要求確定市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程序。
第五條 非稅收入代理銀行負責代理市級非稅收入收繳業務。各代理銀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與市財政局簽訂的服務協議要求辦理相關業務。各代理銀行的所有分支機構均作為非稅收入的代收網點。
第六條 非稅收入電子支付清分銀行負責將通過第三方支付渠道繳納的市級非稅收入清分至相應的市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并于資金到賬當日根據市財政局清分劃轉電子報文從清分賬戶中辦理資金劃轉,同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市財政局,將清分數據傳送給各非稅收入代理銀行。電子支付清分銀行應對非稅收入資金清分業務,尤其是數據傳輸、資金清算等環節進行有效的風險防范,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確保資金清分業務的安全性。
第七條 市級各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并對下屬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執收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收入收繳管理,開具《無錫市市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繳款通知書》),通知繳款人繳款,確保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解繳市級財政。
第八條 政府非稅收入繳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府非稅收入政策規定,負有繳納非稅收入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繳款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非稅收入。
第三章 銀行賬戶管理
第九條 非稅收入收繳實行直接繳款,嚴禁單位設立非稅收入收繳過渡賬戶,取消單位財政專戶收入分戶。
第十條 市財政局在各非稅收入代理銀行開設非稅收入收繳專戶,專門用于市級政府非稅收入資金收繳。各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收取的非稅收入直接繳入市級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根據業務實際,逐步實現政府非稅收入直接繳庫。非稅收入收款單位統一為無錫市財政局,一般非稅收入收款賬戶為無錫市財政局各非稅收入收繳專戶,罰沒收入收款賬戶為代理銀行在人民銀行統一的支付結算系統中“待報解預算收入”科目下設的“待報解預算收入(罰沒)專戶”,資金通過該專戶繳入收入對應級次的人民銀行金庫。
代理銀行對通過第三方支付渠道繳納的市級非稅收入根據電子支付清分銀行提供的電子清分數據辦理資金劃轉,對線下繳款的市級非稅收入通過電子繳款識別碼自動識別非稅收入執收單位、項目、資金性質、分成比例、收入級次等信息,并辦理資金劃轉。
第十一條 繳入財政專戶的非稅收入由代理銀行按旬與市財政局、按月與各執收單位對賬,繳入國庫的非稅收入由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按月與市財政局對賬,同時代理銀行按月與市財政局、各執收單位對賬,通過省公共支付平臺第三方支付渠道繳款的非稅收入由電子支付清分銀行與各代理銀行對賬。
第十二條 嚴禁代理銀行、電子支付清分銀行擅自向繳款人提供市財政局非稅收入收繳專戶賬號信息,嚴禁代理銀行、電子支付清分銀行在沒有執收單位開具的《繳款通知書》電子信息的情況下,直接將資金轉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收繳專戶。對于違反規定直接轉入非稅收入收繳專戶的資金,應按原渠道退回。
第四章 收繳管理
第十三條 市級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具繳款通知書、銀行代收、執收單位開票、財政統管”的收繳分離制度。原則上,未經市財政局批準,執收單位不得直接收取現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收單位應嚴格執行非稅收入征收相關政策規定,不得擅自多收、少收、不收和緩收。執收單位、非執收單位代碼、收入項目編碼、財政票據編碼由市財政局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中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方便繳款人繳款和有利于執收單位管理監督的要求,繳款人可采用現金方式或轉賬方式繳款,也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渠道的線上電子繳款等方式繳款。
第十五條 非稅收入收繳實行直接繳款,原則上不允許單位使用集中匯繳,對于部分單位的現場執收執罰等業務確實無法實行直接繳款的,經市財政局批準,可對該部分業務形成的非稅收入實行集中匯繳。
直接繳款指繳款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繳款通知書》到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繳納非稅收入,或繳款人憑《繳款通知書》對應的電子繳款碼,通過江蘇省公共支付平臺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渠道繳納非稅收入。
集中匯繳是經市財政局批準,由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收取的現金在2個工作日內繳入代理銀行,并根據現金總額匯總開具《繳款通知書》。
執收單位開具《繳款通知書》后應負責及時催繳催收。對自開具之日起滿一年仍未繳款的《繳款通知書》,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自動將其作廢,執收單位如需繼續收款的,應重新開具《繳款通知書》。
第十六條 代理銀行應根據收到的《繳款通知書》電子信息辦理收款業務。繳款人持紙質《繳款通知書》繳款時,代理銀行應核對紙質《繳款通知書》與對應電子信息,內容一致的方可辦理收繳業務。具體征繳業務流程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不含稅務部門)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原則上應使用江蘇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執收單位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中收到繳款人繳納成功的反饋信息后,應根據業務需要及時開具財政票據。
第五章 退付及更正
第十八條 非稅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后,需要辦理退付的,須由市財政局在規定的退付項目范圍內,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代理銀行不得直接辦理收入退付。屬于下列情形的,可以辦理收入退付:
(一)因政策調整,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
(三)由于誤征、多征非稅收入需要退付的;
(四)改變隸屬關系辦理財務結算需要退付的;
(五)經市財政局核定的其他需要辦理退付的情形。
其中,罰沒收入退付管理辦法和其他非稅收入退付操作規程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繳款人需要申請退付的非稅收入通過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收繳的,由繳款人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執收單位登錄非稅系統填開《無錫市市級非稅收入退付申請表》一式四份,并在系統內掛接原《繳款通知書》電子數據,在系統內上傳退付所需審核資料及文件依據,主管部門核實后提交市財政局審批。
市財政局收到退付申請后,應登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對執收單位提交的退付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辦理資金退付,并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作退付信息記錄,執收單位可查看退付信息,對于退付款項,可根據業務需求和已開具票據是否收回的實際情況,由執收單位選擇開具紅沖票據或作廢原有票據重新開具。
繳款人需要申請退付的非稅收入未通過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收繳的,原則上按上述退付流程以書面形式提交退付申請,辦理退付。
第二十條 非稅收入退付原則上統一由執收單位提交申請,因代理銀行技術性差錯需要辦理退付的,應由代理銀行出具書面說明。
第二十一條 市級非稅收入的退付,原則上通過轉賬辦理,不得支付現金。繳款人為單位的,原則上退付至單位繳款人銀行賬戶。繳款人為個人的,原則上退付至執收單位往來款—代收退付款科目,由執收單位負責及時退付到繳款人。因特殊原因無法退付到繳款人的,執收單位應在確認確實無法退付的當年末,將應退未退資金上繳財政。
按上述原則無法準確退付到位的,報市財政局另行審批辦理。
第二十二條 發現差錯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日常發現的差錯,原則上應在差錯發生的當月辦理更正,以前月份發生的差錯在辦理退付更正后不再變更以前月份賬表;年度對賬中發現的差錯,原則上應在差錯發生的當年辦理更正,以前年度發生的差錯在辦理退付更正后不再變更以前年度賬表。
第六章 單位往來款管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不屬于政府非稅收入,但資金應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收取至市財政局非稅收入收繳專戶,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收取比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程序執行,實行“執收單位開繳款通知書、銀行代收、執收單位開票、財政統管”的收繳分離制度,統一使用《無錫市市級預算單位往來款繳款通知書》,執收單位統一開具《江蘇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七章 財政票據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執收單位通過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和單位往來款時,應分別開具《繳款通知書》《無錫市市級預算單位往來款繳款通知書》,并以紙質或電子形式提供給繳款人。
第二十六條 執收單位通過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和單位往來資金,在確認資金到賬后,根據業務需要在系統中打印相應的紙質財政票據。非稅收入收取業務使用《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加蓋“無錫市市級非稅收入收繳專用章”。特殊非稅收入收繳業務對財政票據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單位往來款收取業務使用《江蘇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加蓋“無錫市市級預算單位往來款收款專用章”。
市財政局對首次申領財政票據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進行審查,符合財政票據發放條件的,予以核定用票單位代碼,核發《江蘇省財政票據申領、印制記錄簿》(電子版),不再發放紙質記錄簿。各用票單位可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中自行打印記錄簿內容。
根據省、市電子票據改革推進工作進展,可按規定統一提供電子財政票據,具體操作辦法屆時另行規定。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市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項目的監督;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協調與市級代理銀行、電子支付清分銀行、執收單位間的有關業務關系和賬務核對工作;負責與代理銀行、電子支付清分銀行簽訂協議,并督促其履行協議。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負責對市級非稅收入代理銀行和電子支付清分銀行的非稅收入收繳匯劃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執收單位應嚴格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相關制度規定做好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采取集中匯繳方式收款的,執收單位應分設開票和收款崗位,并由專人負責,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十條 執收機關違反規定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擴大非稅收入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等違規行為以及執收單位不按規定出具財政票據的,繳款人可以拒絕繳款,并可以向財政、審計等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十一條 市級非稅收入代理銀行、電子支付清分銀行違規延壓、占用財政資金或存在拒收非稅收入現象的,由過錯銀行承擔相應的損失,市財政局核實后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銀行或電子支付清分銀行資格。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由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沖突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執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