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年10月24日 文字大?。?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9〕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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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2-15 10:46:11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總工會、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市國資委《關于推進無錫市勞模創新工作室科技成果經濟收益共享機制建設的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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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無錫市勞模創新工作室科技成果
經濟收益共享機制建設的若干措施
市總工會 市科技局 市財政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市稅務局 市國資委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核心戰略,進一步發揮勞模創新工作室人才集聚、創新攻關、培育傳承等作用,推進勞模創新工作室科技成果轉化和經濟收益共享共贏,助力無錫當好全省高質量發展領跑者,現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勵各級勞模創新工作室圍繞無錫產業發展方向和企事業發展需求進行科技創新、發明創造,積極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發;引導勞模創新工作室對針對企業生產的技術小革新、小發明進行深度研發,形成成熟度高、應用性強,推廣前景好的高價值科技成果。
二、下放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勞模創新工作室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蒲性核?、高等院校自主實施其所屬勞模創新工作室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不再上繳國庫。
三、提高勞模創新工作室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從技術轉讓或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四、完善股權激勵制度,允許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勞模創新工作室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寬至30%。
五、對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以所屬勞模創新工作室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依規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對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約定,可進行股權確認。
六、鼓勵符合條件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等按照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相關規定,對所屬勞模創新工作室成員采取股權出售、股權激勵、股權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和崗位分紅等多種方式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
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轉化勞模創新工作室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企業勞模創新工作室成員個人取得股份、各類現金及非現金形式的獎勵時,凡符合國家稅法規定要求的,向稅務機關履行相關報備、審批手續的,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完成、轉化勞模創新工作室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十、加快區域性、行業性技術市場發展,鼓勵勞模創新工作室科技成果通過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實現市場化轉移。各級工會、科技部門充分利用各類科技創新成果網上孵化和交易平臺,在科技成果供需雙方之間搭建橋梁,促進科技成果轉移和成果轉化。
十一、積極為勞模創新工作室成員共享科技成果經濟收益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對有效實現勞模創新工作室科技成果轉化和收益共享的單位及個人,優先推薦參評各級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和工人先鋒號等。
上述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