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年02月26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發〔2019〕31號 |
---|---|
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12-24 09:26:19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
錫政發〔2019〕3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推進職業病防治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更加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促進無錫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新時期衛生健康工作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發展、健康發展的理念,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推進職業病防治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實施、用人單位負主體責任、職工群眾自我保護、全社會共同監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有效維護和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二、工作目標
到 2020 年,全市職業病監測、監護、診斷、救治、應急體系和制度基本完善,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有效落實,重點職業病和新發職業病的監測和評估預警能力穩步提升,職業病救治救助和工傷保險保障保持較高水平。到 2025年,全市新發塵肺職業病數量明顯下降,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要求相適應的職業病防治體系基本形成,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全面落實,勞動者職業健康素養全面提升,職業病防治保障能力顯著增強,職業病防治體系和治理能力實現現代化。
三、工作重點
(一)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
1. 強化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用人單位作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要自覺履行職責,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制度,并保證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運行,確保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正確佩戴使用,在作業場所與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落實日常管理和持續改進工作責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病防護知識培訓,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如實提供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依法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和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規定的相關待遇。
2. 明確各級政府屬地責任。各級政府要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推進落實。市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防范化解職業健康領域重大風險,組織指揮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危害群體事件處置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各市(縣)區政府按照全市統一部署,落實本地區職業病防治工作屬地職責,負責協調解決職業病防治工作中跨部門、跨地區的重大問題,推動職業病防治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各鎮、街道要明確承擔本轄區內職業病防治監管職責的職能機構,配備熟悉職業健康監管業務的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工作;要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加大對轄區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情況的監督巡查和管理力度。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院)要安排專(兼)職工作人員配合所在鎮、街道做好職業衛生協管工作。各行政村、社區要配備職業健康兼職協管員或信息員,配合做好轄區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宣傳、信息采集、巡查檢查等基礎性工作。
3. 壓實職能部門工作職責。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檢查評價等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規范職業衛生檢測評價和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督促用人單位開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依法查處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查處急性職業中毒生產安全事故;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公安部門負責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處。民政部門負責生活困難職業病病人的生活救助。財政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經費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和工傷保險繳納工作,落實職業病病人的工傷保險待遇,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負責依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認真履行輻射安全許可職能,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應用過程中的審批和監管。行政審批部門負責以平臺共享信息或文件抄送等形式向相關業務部門通報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信息,相關業務部門根據各自職能督促項目責任單位嚴格執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醫保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職業病病人的醫療保障和救助。工會組織負責群眾性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依據《工會法》、《無錫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等規定行使職業病防治工作協調、督促和建議權;糾正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健康合法權益的行為;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和教育,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加強職業病預防控制
1. 加強職業病危害源頭管控。堅守職業健康紅線,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各地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單位要以平臺共享信息或文件抄送等形式,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項目信息,督促建設項目責任單位嚴格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所在的市(縣)區和鎮(街道)兩級要加強對建設單位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的監督檢查。實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促進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控責任。充分發揮相關產業、職業健康等行業協會作用,強化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職業病防治工作。目前不具備職業病防治基礎條件或等級強度的用人單位要加強工作場所職業病防護設施改造升級,落實職業病危害源頭預防、控制管理措施,提升職業病防治能力。
2. 加強重點職業病監測。各市(縣)區要開展深入調查,全面掌握本地區重點職業病行業、崗位、人群和區域分布情況等基本信息,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基礎上健全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基礎檔案,建立包含危害工種、崗位、職業病疑似病人等相關信息的基礎數據庫;健全職業病監測網絡,組織開展覆蓋重點行業、重點人群的職業病監測和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及時摸清職業病的發病規律、特點和趨勢。
3. 增強勞動者職業病防護意識和能力。用人單位要認真開展職業健康宣傳工作,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要加強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增強勞動者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使勞動者熟知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能夠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4. 強化重點行業領域職業病危害治理。以高毒、高危粉塵、噪聲等為重點,在機械(電動車制造、鑄造)、電子(有機溶劑使用、鉛蓄電池制造)、建材(陶瓷、石材加工和耐火材料)和化工(危化品生產、使用)、金屬冶煉、汽車修造等行業開展專項整治。落實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落后工藝、設備和材料的淘汰、限制目錄管理制度,督促引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進行工藝改造和轉型升級,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加強全市放射衛生工作,深入開展醫用輻射和工業輻射防護專項整治,保障放射工作人員和公眾健康權益。
5. 加強職業病防治監管執法力度。要加大對重點行業、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以及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誠信體系建設,逐步建立用人單位和職業病防治相關技術服務機構“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并通報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執法人員能力建設,監管執法力量向一線傾斜,規范對各級職業健康執法監管人員的培訓。
(三)加強職業病診查救治
1. 提升職業病的診斷救治水平。加強職業病診斷機構能力建設,優化診斷流程,提高診斷效率和準確性。勞動者具有職業危害接觸史且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符合職業病特征的,醫療機構應當建議勞動者及時去職業病診斷機構登記,符合職業病診斷標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規范及時作出職業病診斷。各職業病救治機構對診斷為職業病的病人要加強醫療救治,建檔立卡,實現“一人一檔一卡”,并進行隨訪調查,掌握其健康狀況,同時按照規定逐級上報并統計匯總。
2. 完善職業病病人救治救助和保障制度。做好工傷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社會慈善、商業保險等的有機銜接,加強對參保職業病病人的醫療保障,減輕病人醫療費用負擔,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對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實施分類救治救助,做到“應治盡治”。已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職業病病人,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業病病人,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承擔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進一步完善職業病醫療救助和生活保障工作,加強對符合條件的職業病病人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力度。
(四)強化職業病防治能力
1. 提升職業病防治技術支撐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職業病防治院(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支撐作用。市和市(縣)區兩級要成立職業病防治工作專家組。完善職業病防治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協調發展的職業健康檢查服務體系。逐步建立我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違規不良行為記分管理制度,推動培育質量可靠、服務規范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體系。加強全市職業病防治機構規范化建設,加強和規范各級職業病防治機構職能定位、人才隊伍、場所設備等基本建設。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防治基礎性、前瞻性科研工作,并全力推廣應用,努力掌握相關重點行業領域職業病防治核心關鍵技術,提高我市職業病防治技術支撐能力。
2. 提升職業病診療能力。各市(縣)區要支持本地區的醫療機構承擔起轄區內職業病的診斷、治療、康復工作,并基本滿足本地區需要。加強市屬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職業病專科建設,承擔職業病診斷、救治工作,提升我市職業病臨床救治水平。落實職業病臨床診療規范,加強住院醫生和全科醫生職業病診斷、救治等職業衛生相關知識規范化培訓,提高全市醫療衛生機構職業病篩查、診療和康復能力。
3. 提升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修訂完善全市群體性職業病危害事件處置預案,構建政府領導、屬地負責、部門協作、分級響應、科學應對的處置機制,提高全市群體性職業病危害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立健全全市化學中毒應急救治網絡,提高突發化學中毒事件應急救治水平。
4. 提升職業病防治信息化建設水平。建立涵蓋管理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覆蓋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檢測與監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職業健康監管等工作的區域職業病防治信息服務管理平臺,促進部門間數據共享,逐步實現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重點職業病監測、職業健康監護、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報告管理等數據信息的集約化、智能化、動態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1. 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定期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要進一步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檢查本地區職業病防治工作。
2. 強化力量配備。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應明確承擔職業健康監管職能的處(科)室,市和市(縣)區兩級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明確承擔職業衛生業務的科室。各市(縣)區要采取多種形式支持用人單位數量較多、職業病防治任務較重的鎮、街道加強職業病防治隊伍建設,加大人員力量配備,提升基層職業病防治監管執法成效。
3. 落實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常態化的職業病防治經費投入機制,將職業病防治所需的必要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在預算安排和資金使用上,要突出重點,加強經費使用管理,強化審計監督,建立健全資金安排與防治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相掛鉤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用人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保障生產工藝技術改造、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工作場所監測評價、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
4. 加大宣教力度。各地各部門要積極利用電視、報紙、網絡等宣傳媒體以及公共交通、公共場所等宣傳平臺開展形式多樣的職業健康公益宣傳活動。加強職業病預防宣傳工作,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推動創建“健康企業”活動,營造有益于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環境。探索建設職業健康體驗館等科普宣教平臺,組織編制發布重點職業病防治核心信息,出版、推介重點職業病防治科普讀物,制作職業病防治警示教育視頻、公益宣傳短片和知識普及手冊。
5. 嚴格督查考核。將職業病防治工作列入對各級政府高質量發展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檢查評價。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對職業病防治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通報。對因工作失職瀆職引發職業病危害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 24 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