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年11月26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發〔2020〕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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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7-28 16:21:32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關于調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
人員供養和孤兒養育標準的通知
錫政發〔2020〕1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第 84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調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和孤兒養育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月人均1010元。
二、全市特困人員供養基本生活標準調整為 1525 元/月。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48 號)精神,進一步提高全市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提標后各市(縣)、區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應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市區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江陰市、宜興市要嚴格按照文件精神,制定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并組織實施。
三、全市集中孤兒養育標準調整為 2730 元/月,散居孤兒養育標準調整為2320元/月(均含中央、省兩級補貼540 元/月)。
重殘、重病兒童按照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的50%發放基本生活費補貼。其中,對于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等政策保障的人員,如低于上述標準,將進行補差發放,補差部分不計入家庭收入。
四、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所享受的居民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政府保養金(不含中央確定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市確定的對 65周歲以上參保人員增發的傾斜性養老金)等普惠、政府按月發放的資金應計入保障標準核算(不含尊老金)。
五、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和孤兒養育標準調整所需經費,仍按原資金渠道承擔。重殘、重病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納入各市(縣)、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
六、各地要嚴格按照申請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做到應保盡保。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0 年7月28日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