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9 16:02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为完善政策制度,健全体制机制,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在民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21〕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救助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住房临时救助机制
实施住房临时救助的对象,按以下类别确定:1.对于低保、特困、烈属、伤残军人、见义勇为、重残二级以上低收入家庭,因重大疾病和重大变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满6个月且已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
2.对于低收入家庭,因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满两年且已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
3.对中低收入家庭中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家庭,又因病(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致贫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灾祸、法院裁决、司法拍卖等)确需变卖家庭唯一经济适用住房的满五年且已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
实施住房救助相关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要求,按锡建房保〔2020〕1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施住房救助后,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市级公租房缴纳标准执行。
二、落实70周岁以上老人廉租房租金免交政策根据锡委办发〔2021〕44号文件规定,70周岁以上的廉租房租住对象,免交房屋租金。相关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1.租金减免对象必须是正常年审并符合廉租房条件且按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计算已年满70周岁。正在办理年审的对象,从年审通过且满70周岁之月起实施廉租房租金减免。
2.在租金减免政策实行之月前已完成年审并已经缴纳租金的符合免租条件的对象,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各区住建部门做好本通知发布执行之日起应退回预缴租金的保障对象信息、应退回租金额度的统计、登记,为统一退回应退租金做好基础工作。
3.虽办理年审但长期欠租但符合免租条件的对象,按身份证年月日计算,政策执行之日前时间段正常收取欠租,满70周岁后的时间段免收租金。
4.已满70周岁但长期未正常年审并欠租的对象,督促保障对象进行年审,年审后仍然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其欠缴的租金在减免政策执行之日前的时间段,按原租金标准正常收取,政策执行之日后的时间段免收租金。
三、做好廉租房租住对象物业费用的审核工作根据锡委办发〔2021〕44号文件的规定,市级保障房小区中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全额交纳物业费的廉租房保障对象,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确认后,所需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鉴于廉租房住户全部都是低保或者特困的缺乏收入来源困难家庭,市住保办、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市、区管理的廉租房住户数量以及低保、特困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廉租房住户所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进行梳理统计匯总,为下一步根据锡委办发〔2021〕44号文件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统筹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做好基础性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
来源: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