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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發〔 2021〕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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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7-15 09:00:22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關于調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標準的通知
錫政發〔 2021〕1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第 106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調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孤兒養育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 101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 1060元。
二、全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每人每月 152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 1600元。
市區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仍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服務工作的通知》(錫民聯發〔 2020〕26號)執行,江陰市、宜興市按照各自文件執行。
三、全市集中孤兒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 273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 2870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 23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 2460元。
四、全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低保家庭內每人每月 2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 220元,低保家庭外每人每月 1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 140元。
五、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困難殘疾人所享受省確定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以及市確定的對 65周歲以上參保人員增發的傾斜性養老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六、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孤兒養育標準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調整所需經費,仍按原資金渠道承擔。重殘、重病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納入各市(縣)、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
七、自 2021年 1月 1日起,調整全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自 2021年 7月 1日起,調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和孤兒養育標準。
八、各地要嚴格按照申請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做到應保盡保。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1 年7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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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