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12-31 14:15 文字大?。?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來源: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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