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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5-00284 | 生成日期 | 2024-12-31 | 公開日期 | 2025-01-14 |
文件編號 | 錫政辦規〔2024〕8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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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述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概念驗證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概念驗證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概念驗證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強化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價值發現和前端賦能,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助推本市“465”現代產業集群和“3010”重點產業鏈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概念驗證中心是指以原理驗證、產品與場景體系驗證、原型制備與技術可行性驗證、商業前景驗證等為主要經營活動,提供科技成果評估、技術可行性分析、工程樣機生產、小批量試制、商業評價等概念驗證服務的新型科技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條 無錫市概念驗證中心分為綜合類和領域類兩類。綜合類概念驗證中心由無錫市產業創新研究院建設,整合境內外高校院所創新資源,圍繞多個學科或產業領域開展概念驗證服務。領域類概念驗證中心依托在錫登記注冊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醫療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重點聚焦1—2個學科或產業領域開展概念驗證服務。
第四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概念驗證中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綜合類概念驗證中心由無錫市產業創新研究院自主建設、自主管理。
第六條 領域類概念驗證中心建設條件和程序:
(一)建設申請條件
制定目標明確、架構清晰、路徑完善的建設方案;具有長期穩定的技術來源;配備必要的場地、設備、成果轉化基金等配套條件;組建專門的概念驗證服務團隊;建立由學術界、產業界和投資界等專家組成的專家顧問團隊;制定完整的內部管理和運營制度;建立包含項目遴選、驗證分析、商業孵化等全流程概念驗證服務體系;建有概念驗證項目清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2年。
?。ǘ┙ㄔO驗收條件
1.單獨或與其他主體合作設立來源穩定且不低于500萬元的概念驗證專項經費。
2.固定工作場所不低于500平方米,配套設施完善;具有完整的概念驗證核心功能對應的科學儀器設備、設施,驗證分析用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原值不低于500萬元。
3.組建不少于10人的專業化服務團隊,其中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專職團隊成員應具備科技成果研發、技術研判、項目管理、知識產權、投融資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從業經歷;負責人應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5年(含)以上,直接參與和促成的科技成果轉化成功案例不少于2項。
4.配備由學術界、產業界和投資界等專家組成的專家顧問團隊,總人數不少于5人,核心人員應具有龍頭企業、投融資機構等工作經歷或創業孵化經驗。
5.已開展概念驗證項目不少于5個。完成概念驗證項目(在錫公司注冊、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或者臨床批件申請、知識產權申請等)不少于3個。
6.對外開展概念驗證服務,至少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獲得概念驗證服務收入不少于50萬元;
(2)通過驗證的項目獲得股權融資不少于500萬元;
?。?)實現技術開發、技術許可、技術轉讓交易額不少于200萬元;
(4)創辦(孵化)科技型企業不少于1家。
7.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和運行管理制度。
?。ㄈ┙ㄔO申請程序
依托單位向市(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申請。市(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申請材料后,提出推薦意見。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按照有關程序,確定擬建設的概念驗證中心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
?。ㄋ模┙ㄔO驗收程序
達到驗收條件的概念驗證中心依托單位向市(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市(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驗收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后報市科學技術局。市科學技術局集中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按照有關程序,確定擬通過驗收的概念驗證中心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并列入無錫市概念驗證中心管理序列。
第七條 已獲批的省級以上概念驗證中心,自動列入無錫市概念驗證中心管理序列。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局定期組織績效評價,對列入無錫市概念驗證中心管理序列的概念驗證中心上一年度服務能力、服務成效、管理水平等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經專家書面評審、現場復核等程序,確定擬評價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
第九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與整改。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給予獎勵;評價結果為整改的,依托單位應在1年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況報告。連續兩次評價結果為整改的市級概念驗證中心不再列入無錫市概念驗證中心管理序列;對連續兩次評價結果為整改的省級以上概念驗證中心,上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級概念驗證中心發生項目名稱、目標定位、建設場地、負責人等重大事項變更的,依托單位應及時向市(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市(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市科學技術局。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無錫市概念驗證中心管理序列:
?。ㄒ唬o故不參加績效評價,或連續兩次績效評價結果為整改;
(二)提供虛假材料等科研失信行為;
?。ㄈ┮劳袉挝话l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違法行為、嚴重失信行為;
?。ㄋ模┢渌贿m合納入無錫市概念驗證中心管理序列的情形。
第十二條 對獲批建設的省級以上概念驗證中心,按照國撥或省撥經費1︰1予以配套,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對確定建設的市級領域類概念驗證中心,根據依托單位非財政經費投入,最高給予100萬元支持。對通過驗收的市級領域類概念驗證中心,根據建設期內完成的概念驗證項目數量及取得的服務收入,最高給予100萬元支持。對績效評價為優秀的概念驗證中心,根據完成的概念驗證項目數量及取得的服務收入,每年最高給予200萬元績效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科學技術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