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年01月20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
---|---|
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12:37:15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無錫市公安局部分
派出機構行政復議案件管轄權的通告
錫政告〔2024〕 6 號
為更好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 、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 ,無錫市人民政府決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對無錫 市公安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管轄作出調整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 如下。
一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以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 、錫山分局 、惠山分局 、濱湖分局 、新吳分局 及其管轄的派出所 、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內設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由無錫市人民政府管轄調整為由其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管轄。
二 、無錫市公安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出機構發生調整變化 ,以調整變化后的派出機構為被申 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 ,由其所在地具有相應行政復議職責的人民政府管轄。
三 、對上述機構 2025 年 1 月 1 日前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后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仍由無錫市人民政府管轄。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28 日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