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2-06 14:16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一)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均為零的,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二)用人單位連續兩個浮動周期內工傷發生率和工傷保險支繳率均為零的,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三)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支繳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或者工傷發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四)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支繳率大于100%的,或者工傷發生率大于3%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一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不向下浮動。二類至八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后的費率低于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按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確定。
(五)用人單位符合上述規定的下浮條件,但在上一浮動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傷保險費率不實施下浮:
1.欠繳工傷保險費;
2.漏報、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
3.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4.應付未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的;
5.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錯誤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實施下浮的情形。
來源: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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