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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無錫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年02月20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

    頒布日期 2024-12-09 00:00:00
    實施日期 2025-01-01 00:00:00
    頒發部門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實行狀態 執行中

    關于印發《無錫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

    錫人發〔2024〕45 號

     

    市人民政府 、市監察委員會 、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無錫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 2024 年 10 月29 日修改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批準,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現將《無錫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 年 12 月9 日      

     

     

    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29 號

            《無錫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已由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 于 2024 年 10 月29 日修訂通過 ,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批準,現予公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 年 12 月9 日      

     

     

     

    無錫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2012 年 4 月26 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2 年 5 月 1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 2019 年 8 月29 日無錫市第十六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 年 9 月27 日江蘇省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無錫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4 年 10 月29 日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2024 年 11 月 28 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環衛責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建設干凈、有序、安全、美麗的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 、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依照本條例實施市容環衛管理的區域范圍,包括城市建成區、建制鎮建成區,以及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和城鎮化進程確定的區域。具體范圍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容環衛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綠色低碳、共治共享的理念,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衛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衛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推動完善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強市容環衛基礎設施建設。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工作推進機制,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市容環衛管理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市容環衛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衛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交通運輸、水利、 農業農村、文廣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環衛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市容環衛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的 環境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文明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尊重市容環衛工作人員及其勞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市容環衛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市容環衛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探索和實踐城市管理新模式,提高市容環衛 工作科學化、精細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八條   對在市容環衛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市容環衛責任

     

            第九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市容環衛責任人應當在確定的責任區內履行市容環衛 責任。

            市容環衛責任區具體范圍由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并公布。

            第十條   市容環衛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  居住區(含住宅區、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區等,下同)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人負責,自行管理的由業主負責,其他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  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廁所等公共場地,以及開發區 (園區)、風景名勝區的公共場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  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線由使用單位、管理單位負責;

            (四)  地鐵、輕軌、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始末站點,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場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金融服務網點、賓館酒店等經營場所,由經營者、管理者負責;

            (五)  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其所有人為市容環衛責任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對市容環衛責任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市容環衛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告知相關單位和個人。跨行政區域導致市容環衛責任人不明確的,  由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協商確定并告知。

          第十一條   市容環衛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內地面干凈、立面整潔、設施完好。具體要求為:

            (一)  保持市容整潔,無亂停車、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 行為;

            (二)  保持建(構)筑物外立面整潔,按照規定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  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渣土、污水、污跡和其他廢棄物等;

            (四)  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外觀整潔、標志清晰、功能完好;

            (五)  按照規定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市容環衛責任人可以委托從事市容環衛作業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企業)承擔 責任區的具體工作。

          市容環衛責任人對責任區內損害市容環衛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 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二條   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市容環衛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告知市容環衛責任人 ,對市容環衛責任人履行市容環衛責任開展監督檢查,并提供支 持和保障。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條   各類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施工工地和居住區等容貌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 規章規定,并遵守國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廣場、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在貨運車輛上兜售物品。

            經批準或者疏導臨時占用道路、公共廣場或者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經營并保持場地以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不影響市容環衛、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設置餐飲、修車、縫補、配鎖等攤點和臨時性集市、季節性農副產品銷售等疏導點,劃定 經營區域,  明確經營時間、經營范圍,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配套設置供水、供電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設施,確定管理責任人。攤點、疏導點的設置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經營者應當遵守攤點、疏導點的市容環衛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沿街和公共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容環衛責任要求履行相應責任,不得違反市容環衛、道路通行等規定,擅自超出門窗、外墻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并公布允許超出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區域范圍、時段、業態,明確經營者的市容環衛責任等管理要求。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推動公共停車設施建設。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的停車設施,采用臨時停放、錯時停放、提供充電服務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設置停車設施。

            確需占用城市道路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政園林、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論證,符合設置條件的方可設置。

            占用其他公共場地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向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論證后方可設置。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政園林等部門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設施增減等情況定期開展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或者撤除停車泊位。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實時向社會發布 公共停車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提供信息查詢、停車引導、車位預約、電子支付、服務監督等服務,推動停車資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

            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指導實施停車設施信息化改造,滿足機動車 停車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管理規范要求。

            第二十一條   設置公共停車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和規范,配備信息化管理設施,并接 入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實時、準確上傳和更新停車數據。

            經營性公共停車設施實行電子計費管理模式,收費管理數據接入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鼓勵應用先離場后付費等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政園林等部門制定公共場所非機動車停車設施設置規范,明確非機動車停車設施設置選址、布局、形式和附屬設施的要求。

            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共場所非機動車停車設施設置規范,在公共場所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引導非機動車有序停放,加強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租賃車輛運營企業應當履行企業主體責任,遵守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允許的投放范圍、數量和相關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車輛,對車輛規范停放實施跟蹤管理,加強車輛日常養護,及時回收故障、破損、廢棄車輛。承租人應當文明使用互聯網租賃車輛,使用后有序停放。

            第二十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按照批準的位置、規格、結構、功能等內容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空間使用權的出讓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者競價等公平競爭方式實施。具體辦法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制定,  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設置戶外招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和規范,與周圍景觀相協調,與建(構)筑物本身以及相鄰戶外招牌的高度、造型、色彩和規格等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廣場及其附屬設施利用充氣裝置、升空器具、移動燈箱(柱)、撐牌、旗幡、布幔等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影響建(構)筑物通風、采光、消防安全;

            (二)  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

            (三)  擅自利用建(構)筑物玻璃幕墻、臨街門窗;

            (四)  擅自利用路面、臨街建(構)筑物立柱、臺階踏步;

            (五)  其他不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和規范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帶有光源、聲音或者使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 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亮度、音量調節功能,控制光源亮度、聲音分貝、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和使用時間,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以及周邊生態環境。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出現損毀、污染或者出現圖案、文字燈光等內 容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或者拆除。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環境衛生相關專項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建設垃 圾分類轉運、垃圾處理、公共廁所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運營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隨意占用、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提交環境衛生設施過渡或者復建、移建方案,經城市管理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環衛公廁應當達到城市公共廁所二類以上設計標準。一類環衛公廁以及有條件的二類環衛公廁應當設置第三衛生間。

            商業街區、重要公共設施、重要交通客運設施、公共綠地以及其他環境要求高的區域的公共廁所建筑標準不應低于一類標準。

            第三十一條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具備條件的環衛公廁提供二十四小時開放服務或者設置二十四小時男女通用廁間。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沿街商店、賓館酒店、銀行等向社會免費開放廁所,并設置相應指示標識。

            第三十二條   本市實行公共廁所維護管理責任人制度。維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  環衛公廁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單位負責。

            (二)  社會公廁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產權人負責。

            公共廁所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市容環衛責任要求,加強公共廁所維護管理,保持公共廁所整潔、標志清晰、設施完好。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實施分類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環衛一體化作業服務。環衛一體化作業區域劃分、作業范圍和標準等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環衛一體化作業服務企業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金、技術、人員、裝備等條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履行定時清掃 、保潔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責任,并減少對道路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影響。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相應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舉辦各類公益、商業活動的,舉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臨時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及時清除設置的臨時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  隨地吐痰、便溺;

            (二)  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等;

            (三)  亂倒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  翻撿垃圾影響環境衛生;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衛管理的有關要求納入城市精細化管理評價工作體系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設,綜合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跨系統、跨部門、跨行業公共數據資源的整合運用、共享交換以及業務協同,建立網格化管理、聯動執法和常態化巡查機制,對市容環衛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和監督評價。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數據安全制度,落實城市管理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 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委托他人建設、維護城市管理信息化系統的,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城市管理數據。

            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市容環衛事業發展需要,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機動車停車設施、環境衛生等市容環衛相關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結合市容環衛專業領域特點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市容環衛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容環衛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突發事件種類與級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 程序、保障措施、人員防護、物資裝備與調用等內容。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衛應急預案,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市容環衛應急處置機制,做好應急物資、設備儲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四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容環衛公眾參與機制,依法保障公眾在市容環衛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依法有序參與市容環衛治理,參加市容環衛公益活動。

            第四十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處違法停車行為,規范停車秩序。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停車行為的,可以通過公安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 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監督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企業 制定和落實職業技能學習和安全培訓計劃,通過定期組織作業服務質量評議等方式,加強對作業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職工待遇保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定期組織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學習、安全培訓和健康檢查,提升職業素養。

            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遵守并執行行業標準和作業服務規范。

            第四十六條   市容環衛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參與制定并推動實施市容環衛管理標準、技術規范,開展行業培訓和評價,共同推進市容環衛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占用其他公共場地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停車設施,未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 和規范配備信息化管理設施,未接入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或者未實時、準確上傳和更新停車數據的,  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未按照批準的位置、規格、結構、功能等內容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設置戶外招牌設施不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出現損毀、污染或者出現 圖案、文字燈光等內容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侮辱、毆打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公共場所、公共場地,不包括建(構)筑物內部空間、圍合封閉管理的居住區以及其他圍合管理用地內的空間部分。

            (二)  市容環衛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范圍以及管理范圍的區域。

            (三)  停車設施,是指用于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路內停車泊位和臨時停車設施。其中公共停車設施,是指根據規劃建設或者與公共建筑配套建設,向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放場所;專用停車設施,是指供本單位、本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路內停車泊位,是指 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的機動車停放地點;臨時停車設施,是指利用閑置土地、公共廣場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規劃區域等設立、用于臨時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四)  公共廁所,是指在道路兩側等公共場所設置的,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包括環衛公廁和社會公廁。其中環衛公廁,是指由公共財政投資建設和管理,或者由相關單位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門管理的公共廁所;社會公廁,是指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共廁所。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責編: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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