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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1 16:08:14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無錫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 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 法》《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 設備、材料采購、其他咨詢服務等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 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蓄引水、灘涂治理、藍藻治理、水土 保持、水資源治理與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為實現工程基本功 能所必需的信息化等項目以及配套和附屬工程。
第三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 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水利工程 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 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咨詢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 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 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四條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建設單 位可自主選擇公開招標或其它發包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 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條 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行招標人負責制,遵循公 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一般為項目法人,前期工作階段項目法人未組建的, 可以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承擔。
第六條 實行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除按有關規定進入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余均應根據不同投 資主體全部進入市、區兩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參加無錫市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從業單 位應主動接受在投標以及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從業單位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在“信用中國”公布的,在失信記錄解 除前,不得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條 市、市(縣)、區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公 室是具體承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的行政監督 機構,工作內容包括:
(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二)派員監督招標文件技術咨詢、最高投標限價(或標底) 編制、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
(三)對招標投標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作出 包括暫停開標、評標和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 以及對 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的建議;
(四)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五)接受和處理投標人關于招標投標方面的投訴。
第九條 無錫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接受 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監督。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 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采用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專利權保護,受自然資 源或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項目;
(二)應急度汛、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水環境突發事件 應急處置等特殊項目;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在招標前應當填寫邀請招標申請表 (附件4),并向3個以上(含)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組織發出投 標邀請書。
符合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 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 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 督機構申請作出認定。
第十一條 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但必須經招標投標行政 監督機構批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 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
(二)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 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特定專利技術或特有技術的;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將影響 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 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的,經查實,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應當具備 以下條件:
(一)勘察(測)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二)勘察(測)設計所需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必需的勘察(測)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等其它咨詢服務類招標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二)監理等其他咨詢服務所需資金已落實;
(三)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 的條件:
(一)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二)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
(三)具有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已與設計單位簽訂 適應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交付合同或協議;
(四)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占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 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 以下條件:
(一)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二)重要設備、材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已確定;
(三)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可采用資格預審和資格 后審兩種方式。邀請招標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其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執行。我市公開招標項目采用 資格后審方式,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擬招標項目信息計劃。招標人通過主管部門網站、 公共資源交易網站發布一定時期內的擬招標項目信息計劃,供潛 在投標人知悉和進行投標準備。內容包括:擬招標項目概況、投 資計劃、預計招標時間等,擬招標項目信息計劃至少于項目首次 招標公告發布前30日公布,也可以季度、月度計劃形式發布;
(二)招標人提出招標報告,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水利招標投 標行政監督機構備案。招標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 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文件、招標計劃 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 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具體安排等;
(三)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應當按照要求,在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明確招標項目所 有的資格審查條件、標準和方法,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主要條款特別是特殊條款的設置等,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招標人 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
( 四)發布招標文件;
(五)根據情況召開標前會、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六)招標人接受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 的文件,并以書面或網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電子 招投標系統內澄清內容與網上公告內容須保持一致,所有潛在投 標人必須通過書面或在電子招標投標平臺內復函確認;
(七)按規定成立評標委員會,且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八)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投標文件;
(九)組織召開開標會和評標會;
(十)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
(十一)發中標通知書,同時公告中標結果或將中標結果書 面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二)招標人向水利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構提交招標投標 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十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七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 招標事宜。鼓勵招標人引入競爭機制,擇優選擇代理業務熟練、 信譽情況良好、 內部管理嚴格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以及所 代理招標項目的招投標人不得存在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關系。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文本、省水利廳發布的示范文本,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中設定的資格合格條件和否決性條件應當清晰、明 確,以醒目方式表明,并集中單列。否決性條件應當意思表示明 確、易于判斷。未列明的否決性條件,不得作為否決投標或者判 定無效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投標文件的編制格式、技術標(暗標)頁 數上限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 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單一標段資格條件要求2個以上資質的,須 允許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中資質、業績等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 和評標標準應當以符合項目具體特點和滿足實際需要為限度審 慎設置,不得通過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設置的項目組主要成員要求應當與項 目的工程規模、技術特點和復雜程度相適應,且表述清晰、明確:
(一)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均應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二)施工、監理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年齡不應超過65周歲, 已退休但未滿65周歲人員可提供退休證和相關勞動關系證明參 與投標;勘察、設計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年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招標人因項目建設需要確需降低年齡的,應有充足的理由, 并提交水利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構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 招標文件應當要求投標人提供無行賄犯罪記 錄、項目負責人(指項目經理或項目總監)無在建工程等承諾書。 投標人提供虛假承諾的,取消中標資格,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 定的時間、地點發布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發布期不得少于5日, 自發布招標文件之日起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
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無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服務大綱或 者設備安裝調試方案等技術標評審內容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 之日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通過補充公告的方式對已發出的 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 條件。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發出,不足15日的,招標人 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 潛在投標人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補充公告、 澄清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 當 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 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 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免費提供招標文件,在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中以醒目方式列明電子招標文件 下載地址,方便潛在投標人下載。
第二十八條 本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均采用最高 投標限價法,最高投標限價是對投標價格的最高限制值,最高投 標限價應合理設置,不應過低,并附具編制說明,若與相應概算 有較大出入的應說明理由并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構備案。招標 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九條 最高投標限價由招標人組織編制并與招標公 告同時發布,編制人員必須是招標人或者有資質的咨詢、監理、 設計、招標代理等單位持證造價專業人員。
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最高投標限價須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頒發的技術規范 標準、水利預算定額和編制辦法編制,招標項目、工程數量應與 招標文件一致;
(二)最高投標限價不能簡單地以概算乘以系數或用調整概 算的方法編制;
(三)最高投標限價中有關材料、設備的價格應力求與市場 實際情況相吻合,施工工藝和程序須與實際情況相符;
(四)最高投標限價中必須按國家規定列入施工企業應得的 計劃利潤;
(五)最高投標限價必須控制在批準的概算以內,如有突破, 招標人應當在落實超出資金來源,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招標投標活動;超出資金來源不能落實的,應當暫停招標 投標活動;
(六)最高投標限價必須由招標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 審核。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條 潛在投標人是指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發出 后,所有有意參加該項目投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人是指獲 得招標文件并提交投標文件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資質(資格)。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 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或加密送達招標人。投 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的有關內容進行答疑澄清,招標 人的答疑澄清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可以對投標文件 進行修改、補充或撤回,但應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人撤回 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或通過電子招標 投標系統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 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 內退還。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 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加密 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加密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遞交投標保 證金。投標保證金按最高投標限價的2%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萬 元人民幣,其中勘察、設計、監理項目最多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 施工、設備材料采購項目最多不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 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投標保證金優先選用銀行保函、 專業擔保公司或綜合保險的保證擔保形式,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 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單位基本賬戶轉出。
第三十五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 由同一專業 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資質(資格)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資格)等級。不同專業的單位組成聯合體的,各單位 只能承擔各自資質(資格)類別及等級范圍的工程。聯合體應當 簽訂協議書,并確定責任方(牽頭人),由其代表聯合體參加投 標,履行合同。招標人不得強制特定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 目 中,以 自 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 標均無效。
第三十六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擬安排項目負責人(主要指項目經理、項目總監)有在建工程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該在建工程 建設單位同意,并完善有關手續后,可以參加其他工程項目的投 標,相關證明材料及在建工程建設單位同意書須作為投標資格審 查文件一并提交。
(一)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體工程已完成;
(二)通過水下(泵站機組啟動、河道通水)驗收;
(三)通過合同完工驗收;
(四)工程具備合同完工驗收條件,已向建設單位提出合同 完工驗收申請,并經建設單位確認;
(五)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 中小型自動化、信息化工程項目,設備采購、材料供應、質量檢測和勘察設計等咨詢服務類項目,對項目主要負責人投標不 作在建工程要求。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或者其 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不得再參加該工程的投 標。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過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信息;
(二)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降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三)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四)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五)直接或間接向投標利害關系人泄露資格審查或者評標 情況的;
(六)故意損毀、篡改特定投標文件內容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招標人有以上行為的,由水利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構報同級 紀委、監委部門進行處理;招標代理機構有以上行為的,依據相 關法律法規進行失信行為認定、處理。
第四十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投 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 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按照相互約定不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
(六)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 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 轉出,或者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雖然經由投標人自己的基本 賬戶轉出,但所需資金均是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出自同一臺電腦的;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附屬設備打 印、復印的;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 制作或者出自同一電子文檔的;
(十)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存在兩處以上一致性錯誤 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視為相互串通投標的 行為。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 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 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 件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
(六)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七)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人的賬戶繳納的;
(八)投標文件中有與事實不符的承諾材料的;
(九)隱瞞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引人 誤解的其他信息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投標人存在本辦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 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三條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構應 指派監督人員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主持,邀請 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四十五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和地點 公開舉行。開標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應為同一時間。評標專家不 出席開標會議。
第四十六條 開標按招標文件中載明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七條 評標采用網絡遠程異地評標方式。
第四十八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代理機構人 員不得進入評標室。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及有關經濟、技術專 家組成,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有關經濟、技術專家(不含 招標人代表)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參加評標的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項目評審的專業能力,確定 過程遵循公平、公正和保密原則,并接受監督管理。項目主管部 門和業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本單位管理招標投標項目 的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評標專家應當從省政府組建的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 隨機抽取。根據工程特殊專業技術需要,經批準,招標人可以指 定部分評標專家,其數量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但不得超過專家 人數的三分之一。推進專家資源跨省市、跨行業互聯共享。評標 專家抽取時,本市(含江陰、宜興)評標專家人數為2人(不包 括招標人代表和招標人指定的評標專家),宜抽取水利行業專家; 外市評標專家在滿足評標需要的情況下,可抽取其他行業專家。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所指 利害關系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有其他社會 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開始前必須嚴格 保密,在到達評標開始時間后方可解密。如存在評委遲到的情形, 自約定評標開始時間起15分鐘,解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解密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查詢或透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第五十二條 評標專家應當按通知的時間準時到達評標現 場,約定評標時間后15分鐘仍未到達評標現場的,取消其參與本 次評標的資格,并隨機抽取1名應急評委參與評標。
第五十三條 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評標紀律,確定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一般不應由招標人代表擔任;
(二)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 業組和工作小組;
(三)評標委員會查閱招標文件,學習評標標準和方法;
(四)經評標委員會商定,提出應由投標人澄清的問題,以 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五)對需要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 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六)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 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七)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同意并簽字的情況 下,通過評標報告,并報招標人。評標報告附件包括有關評標的 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八)若評委對評標報告有不同意見,應有記載材料和本人 簽字,并作為評標報告附件報送招標人。
第五十四條 評標標準和方法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辦法。
第五十五條 評標標準分為技術標準和商務標準。
(一)勘察設計評標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 技術部分:包括勘察設計方案的可行性、經濟技術的合 理性、創新性,項目進度計劃安排,工程造價及分析等;
2. 商務部分:包括投標人業績、財務狀況,項目管理及質 量保證體系,項目人員、設備及服務方式,主要技術負責人業績 和資歷,投標報價等。
(二)監理評標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 技術部分:包括監理規劃或大綱等;
2. 商務部分:包括投標報價、投標人業績、項目總監理工 程師資歷及主要監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等。
(三)施工評標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 技術部分:包括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工期、主要 施工設備、質量標準、組織機構設置、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防 汛度汛應急措施等;
2. 商務部分:包括投標報價、投標人業績、財務狀況、主 要技術管理人員的資歷及類似工程經歷等。
(四)設備、材料評標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 技術部分:包括質量標準、質量管理措施、組織供應計 劃、售后服務等;
2. 商務部分:包括投標人業績、項目管理及質量保證體系、投標報價、財務狀況等。
第五十六條 評標方法根據招標項目性質采用綜合評估法、 兩階段評標綜合積分法(附件1),涉及的技術標應采用暗標方 式。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 監理等采購采用綜合評估法,施工招標采用兩階段評標綜合積分 法:
(一)綜合評估法:即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 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 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二)兩階段評標綜合積分法:即評標分為兩個階段,首先 進行技術標和除投標報價外的商務部分評審,得分累加后選出評 分或評價最高的前幾名投標人,然后進行投標報價評審,最后以 投標人綜合積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七條 評標的具體評審一般包括:
(一)初步評審,對所有投標文件實質性響應進行審查,包 括對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審查、完整性審查及與招標文件的一致性 審查,無顯著差異或重大保留;
(二)詳細評審,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 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對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 作進一步評審、 比較;
(三)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從合格的投標人中排序推薦中 標候選人。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對所有投標文件的全部 內容獨立評審,不得互相抄襲或存在影響其他評標專家單獨評分 的行為。評標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對招標投標文件有疑義的,應提 請主任委員同意后, 由主任委員組織集體討論。
第五十九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人員和招標人應嚴格按照 要求對評標專家開展“一標一評”考核。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專家的資格, 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 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將自己的意圖強加于其他評標專家;
(六)屬于需要回避的情形但故意隱瞞參與評標的。
第六十條 否決投標處理的情形參照現行有效的省水利工 程建設項目標準電子招標文件,具體內容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并集 中單列。
第六十一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 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采取書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 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
第六十二條 評標過程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工作人 員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 其他情況。
第六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從合格的投標人中排序 推薦中標候選人1-3名。
第六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 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構。評標報告應如實記 載下列內容:評標過程基本情況;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簽名;開 標記錄;投標一覽表;廢標情況說明;打分表;經評審的投標人 排序;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
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報告進行復核,發現評標委員會未按照招 標文件規定評審的,應當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經 核查,評標報告遺漏必要的內容或者存在錯誤的,原評標委員會 應當進行復審、補充或者糾正。
第六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 內公示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投標總價、投標文件 提供的類似工程業績等與評分標準相關的具體情況及其排序;
(二)無效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和判定依據;
(三) 中標候選人的最終總得分;
(四)投標人及其擬派項目負責人類似工程業績、投標報價、 投標報價合理性等;
(五)施工、監理類項目投標人項目組主要成員姓名、身份 證部分信息及執業證書編號;
(六)擬定中標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須公示內容。
第六十六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招標 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 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 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 暫停招標投標活動。但無論出于何種原因,不重新確定投標人入 圍資格;除算術性錯誤外,不重新計算評標基準價。招標人重新 確定擬中標人的,應當公示。
中標候選人公示結束后,招標人應發布中標結果公告。
第六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 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 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 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六十八條 自 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和中 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 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中標人應當提交,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凡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提交后,不得 收取差額保證金等其他形式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 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六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5個工作日 內,應向 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七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 日起15日 內 向招標 投標行政監督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內容包 括:招標報告、招標代理工作報告、 已發布的招標公告復印件、 投標人報名和投標文件購買情況、補充通知、澄清文件、開標記 錄、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 主要條款;最高限價及標底編制說明、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 報告; 中標候選人公示、 中標通知書等內容。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報水利招標投標行政監督 機構確認后,可視為招標失敗:
(一)至投標截止時間,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二)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且明顯缺乏 競爭的;所有投標文件均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
(三)其它特殊情況。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次招標失敗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原 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按規定重新招標。第二次招標仍失敗 的,報水利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構確認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并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有效投標人為2家的,邀請該2家投 標人進行競爭性談判;
(二) 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有效投標人為1家的,邀請該投標 人進行合同談判;
(三)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有效投標人為0家的,可以邀請2-3 家符合相應資格的承包人進行競爭性談判。
第五章 投訴與投訴處理
第七十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 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 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機構投訴。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 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及相關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 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已向有關行政監督機構投訴的, 應當一并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 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七十四條 投訴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和《江蘇 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十五條 投訴人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由項目招標投標 行政監督機構進行認定后3日 內,報市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 理辦公室進行公示,公示期1年。公示期內,相關投訴人在參與 我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時,投標得分按評標總得分扣減0.5 分計;存在多起行為同時在公示期內的,扣分累加:
(一)投訴人1年內在全市范圍內投訴反映情況不屬實,缺 乏事實、法律依據或者被駁回投訴(包括全部駁回和部分駁回) 每達到2次的;
(二)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 段取得證明材料等進行惡意投訴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12月31 日。《無錫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錫 水規〔2022〕1號) 同時廢止。
附件1
評標辦法
一、綜合評估法(適用于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監理、設 備材料采購等項目)
(一)開標
公布投標人名單、投標報價等情況,同時招標人抽取評標基 準價計算系數。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參加開標會議。
評標基準價系數抽取采用機器摸球方式,按以下程序執行:
1.先抽取最高限價占比系數Q1。在機器內裝入1-10號共10個 小球,由機器隨機抽取3個,按抽取順序分別對應0.6 、0.65 、0.7 (如第一個抽取小球為3號,則3號小球對應值為0.6,以此類推)。 再將抽取出的3個小球裝入機器,由機器隨機抽取1個小球,抽取 的小球號碼對應的值即為最高限價占比系數Q1。
2.再抽取下浮系數N 。在機器內裝入11-20號共10個小球,由 機器隨機抽取3個,按抽取順序分別對應1、2、3(如第一個抽取 小球為15號,則15號小球對應值為1 , 以此類推)。再將抽取出 的3個小球裝入機器,由機器隨機抽取1個小球,抽取的小球號碼 對應的值即為下浮系數N。
(二)初步評審
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投 標人的資格審查不合格的,作無效投標文件處理。資格審查工作 結束后進入詳細評審。
(三)技術標評審
技術標評審由外地評委負責,本地評委(2人)不參加技術 標評審。本地評委(2人)指在專家庫系統內抽取的無錫市(含 江陰、宜興)評標專家,不包括招標人代表和招標人指定的評標 專家。如外地評委存在請假或超時被取消評標資格情形,由抽取 的應急評委遞補參與技術標評審。技術標采用暗標形式,由電子 評標系統對投標文件各章節重新組合,形成與原投標文件份數一 致的評審文件并隨機編號,確保每個評委的評審文件與原投標文 件及其他評委的評審文件均不相同。每個評委對技術標各章節獨 立評審并記名打分,技術標各章節得分為各評委評分去掉1個最 高分和1個最低分后的平均分。評委評分高于單項分值90%或低 于單項分值60%的,必須結合項目特點做出不少于80個字的技術 性論述說明,方可提交評分。技術標各章節評分完成后,由電子 評標系統匯總得出各投標文件技術標得分。
(四)商務標評審
1. 投標報價得分。開標時同時公布有效投標單位及投標報 價。評標基準價的確定:C=A×Q1+B×Q2。
C :評標基準價;
A :投標最高限價;
B:各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下浮N%(N值在投標報價 開標后由招標人隨機抽取,范圍為1 、2 、3);
Q1:開標后由招標人隨機抽取,范圍為0.6 、 0.65 、0.7;
Q2:1減去Q1。
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相符者投標報價得滿分。在此基礎 上,投標報價每上升1%扣1分,每下降1%扣0.5分, 以此類推, 扣完為止。
投標報價得分由電子評標系統自動生成,評標委員會復核無 誤后,方可提交。
2. 除投標報價外的商務部分得分。該項工作由本地評委(2 人)負責,與技術標評審同步進行。如本地評委存在請假或超時 被取消評標資格情形, 由抽取的應急評委遞補參與商務部分評 審。
(五)確定中標候選人
投標單位最終得分為所有評分項得分總和減去扣分項分值。
按最終得分的高低進行排名,確定前3名為第一、第二、第 三中標候選人。最終得分相同的,投標報價得分高的排名靠前; 投標報價得分仍相同的,投標報價低的排名靠前。
二、兩階段評標綜合積分法(適用于施工類項目)
(一)開標
公布投標人名單,同時招標人抽取評標基準價計算系數。評 標委員會成員不參加開標會議。
評標基準價系數抽取采用機器摸球方式,按以下程序執行:
1.先抽取最高限價占比系數Q1。在機器內裝入1-10號共10個 小球,由機器隨機抽取3個,按抽取順序分別對應0.6 、0.65 、0.7(如第一個抽取小球為3號,則3號小球對應值為0.6,以此類推)。 再將抽取出的3個小球裝入機器,由機器隨機抽取1個小球,抽取 的小球號碼對應的值即為最高限價占比系數Q1。
2.再抽取下浮系數N 。在機器內裝入11-20號共10個小球,由 機器隨機抽取3個,按抽取順序分別對應1、2、3(如第一個抽取 小球為15號,則15號小球對應值為1 , 以此類推)。再將抽取出 的3個小球裝入機器,由機器隨機抽取1個小球,抽取的小球號碼 對應的值即為下浮系數N。
(二)初步評審
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投 標人的資格審查不合格的,作無效投標文件處理。資格審查工作 結束后進入詳細評審。
(三)技術標評審
技術標評審由外地評委負責,本地評委(2人)不參加技術 標評審。本地評委(2人)指在專家庫系統內抽取的無錫市(含 江陰、宜興)評標專家,不包括招標人代表和招標人指定的評標 專家。如外地評委存在請假或超時被取消評標資格情形,由抽取 的應急評委遞補參與技術標評審。技術標采用暗標形式,由電子 評標系統對投標文件各章節重新組合,形成與原投標文件份數一 致的評審文件并隨機編號,確保每個評委的評審文件與原投標文 件及其他評委的評審文件均不相同。每個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技術 標各章節獨立評審并記名打分。技術標各章節得分為各評委評分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后的平均分,評委評分高于單項分值 90%或低于單項分值60%的,必須結合項目特點做出不少于80個 字的技術性論述說明,方可提交評分。技術標各章節評分完成后, 由電子評標系統匯總得出各投標文件技術標得分。
(四)除投標報價外的商務部分評審
該項工作由本地評委(2人)負責,與技術標評審同步進行。 如本地評委存在請假或超時被取消評標資格情形,由抽取的應急 評委遞補參與商務部分評審。評審內容主要包括投標人業績、項 目主要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的資歷、類似工程經歷、財務狀況等 方面。各評委應當全面獨立參與評審,并記名打分。評審完成后 如出現評分不一致的情況,應當由全體主場評委復核,形成一致 意見后打分。
(五)確定參與第二階段(投標報價)評審的投標文件
投標單位第一階段得分=技術標得分+ 除投標報價外的商務 部分得分。第一階段評分完成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將所 有投標人除報價外的商務得分情況進行公布,供投標人對本單位 得分情況進行確認。投標人存在異議的,應在得分情況公布后5 分鐘內提出對本單位得分的異議材料,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提交 主場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復核。逾期提交的,招標人可不予接收。 主場評標委員會對異議材料復核后形成書面意見,并視復核結果 對評分進行修正。復核結果不對外公布,但應留檔備查。完成前 項工作后,進行投標報價開標。所有投標文件 (A) 中,沒有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B)及投標報價高于公布的最 高限價的商務標(C)按廢標處理不再進入投標報價評審,其余的 標書中技術標得分不滿60%的為技術標不合格標書(D)。
進入投標報價評審的投標文件按以下方法進行:
1.經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數E(E=A-B-C-D;以下同)為9份及 以上時,取第一階段得分的前7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數一樣的多 家單位,則順延增加進入投標報價得分計算的名額)進入投標報 價評審;
2.經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數E為6—8份時,取第一階段得分 的前5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數一樣的多家單位,則順延增加進入 投標報價得分計算的名額)進入投標報價評審;
3.經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數E為3—5份時,取第一階段得分 的前3名(如最后一名有分數一樣的多家單位,則順延增加投標 報價得分計算的名額)進入投標報價評審;
4.經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數E小于3份(不含3份)時,且評標 委員會認為有效投標文件的投標報價缺乏競爭性時,宣布本次招 標失敗, 由招標人根據規定另行組織實施。
(六)第二階段(投標報價)評審 1.評標基準價的確定。
C=A×Q1+B×Q2
C :評標基準價;
A :投標最高限價;
B :(1)參與第二階段評審的投標文件為5份及以上時,去 掉有效投標報價(進入第二階段評審的投標文件的投標報價)的 一個最高價和一個最低價后的算術平均值,下浮N%(N值在一 階段開標后由招標人隨機抽取,范圍為1 、2 、3);
(2)參與第二階段評審的投標文件為5份以下時,進入投標 報價評審的投標文件有效投標報價取算術平均值,下浮N%(N 值在一階段開標后由招標人隨機抽取,范圍為1 、2 、3);
Q1:一階段開標后由招標人代表隨機抽取,范圍為0.6、0.65、 0.7;
Q2:1減去Q1。
2.投標報價得分的計算。
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相符者投標報價得滿分。在此基礎 上,投標報價每上升1%扣1分,每下降1%扣0.5分, 以此類推, 扣完為止。
投標報價得分由電子評標系統自動生成,主場評委復核無誤 后,方可提交。
(七)確定中標候選人
投標單位最終得分=技術標得分+ 除投標報價外的商務部分 得分+投標報價得分-扣分項分值。
按最終得分的高低進行排名。確定前3名為第一、第二、第 三中標候選人。最終得分相同的,投標報價得分高的排名靠前; 投標報價得分仍相同的,投標報價低的排名靠前。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