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7-08 15:20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以單位要支付給您兩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來源:無錫人社
版權所有:無錫市人民政府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辦網站支持IPv6蘇ICP備09024546號 公安備案號:32021102000707 網站標識碼:3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