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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5-04755 | 生成日期 | 2025-09-16 | 公開日期 | 2025-09-16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老年人藥品、保健品虛假宣傳典型案例 |
今年以來,無錫市市場監管系統按照深化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要求,深入開展老年人藥品、保健品虛假宣傳等問題專項整治,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統籌謀劃、靶向發力,及時研判處置收集到的問題線索,為有效打擊藥品、保健品市場“坑老”“騙老”行為,現公開一批典型案例。
希望全市有關經營者引以為戒,守法經營。
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特別是老年朋友:
要樹立正確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不盲目跟風,不沖動消費。在面對各種養生保健產品和服務時,務必保持冷靜和清醒的頭腦。要理智對待養生、保健講座中那些極具煽動性的言辭,避免被誤導消費。遇到消費相關問題時,及時與家人商量,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切勿輕信虛假夸大宣傳。在日常消費過程中,一定要主動索要并妥善保留好相關購物憑證。一旦發現個人權益受到損害,要及時依法向相關部門尋求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一:江陰市某健康養生店實施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介紹:江陰市某健康養生店(下稱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通過播放PPT并講解的方式,向中老年人推介銷售艾草條和艾灸盒,并宣傳該商品具有“促進血液循環與淋巴循環、促進蘄艾精華的吸收、神經經絡調節、抗炎止痛、提高免疫力、美容祛斑、減肥瘦身”等功效。艾草條和艾灸盒為普通產品,不具有疾病治療功能,且當事人無法提供宣傳內容的證明材料,存在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江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作出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保健品、醫療器械、養生理療市場一直是中老年人消費的重點領域,但虛假宣傳等問題屢禁不止,給中老年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帶來了很大風險。因此,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醫療器械、養生理療等消費品、服務虛假宣傳專項行動,嚴格監管涉老消費虛假宣傳行為,有效減少虛假宣傳對中老年消費者的誤導,保障中老年消費者的健康安全,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朱某實施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介紹:朱某(下稱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通過“聽講座”的方式,向中老年人推介銷售商品“康蒂健蜂膠養膚精油皂”、“康蒂健蜂膠牙膏”、“康蒂健百歲威牌鈣維生素D軟膠囊”和“康蒂健杏知牌蜂膠軟膠囊”等4款產品,并宣傳上述商品具有疾病治療功能。“康蒂健蜂膠養膚精油皂”為普通精油皂;康蒂健蜂膠牙膏的功效僅為“維護口腔、呵護牙齦、鞏固牙齒、清爽口腔”;“康蒂健杏知牌蜂膠軟膠囊”為保健食品,功效為“增強免疫力”;“康蒂健百歲威牌鈣維生素D軟膠囊”為保健食品,功效為“補充鈣、維生素D”,均不具有疾病治療功能。且當事人無法提供宣傳內容的證明材料,存在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規定,江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作出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當事人通過組織老年人“聽講座”的方式混淆普通日化用品、保健食品與藥品功能等手段,針對中老年健康需求痛點實施欺詐,宣傳話術與產品實際資質嚴重不符,誘騙老年人購買其產品,嚴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甚至誤導老年人延誤正規治療。本案的查辦堅持執法與普法同向而行,保持了對“坑老”行為“露頭就打”的執法力度,有力震懾了不法商家,并提醒老年人科學理性消費。
案例三:宜興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實施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介紹:宜興市某商貿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通過“聽講座+體驗”的方式,向中老年人推介銷售商品“三七通絡膏”,并宣傳該商品具有治療“肩周炎、風濕痛,其他各類急慢性脊椎病”等多種疾病的功效。“三七通絡膏”為普通日用品,不具有疾病治療功能,且當事人無法提供宣傳內容的證明材料,存在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宜興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作出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當事人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通過組織健康講座、現場體驗等方式,宣傳普通日用品具有疾病治療功效,誤導、欺騙老年人購買其產品。該行為不僅造成了老年人財產損失,甚至誤導老年人產生過高期望而延誤正規治療。此次案件的辦理有效打擊了違法經營行為,同時也從源頭上保護了老年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案例四:梁溪區某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梁溪區某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通過在經營場所內放置宣傳牌的形式對銷售的安宮牛黃丸、龜齡集、定坤丹口服液和牛黃清心丸4種藥品進行宣傳。當事人在宣傳中使用了“可以預防中風腦出血等老年性疾病”等內容,刻意突出上述藥品具有預防疾病功能及保健養生作用,與國家批準的說明書中功能主治不相符,存在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梁溪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作出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當事人對所售藥品進行了超出其功能主治的宣傳,該行為可使人混淆相關藥品與保健品的界線,導致藥品被并未患病的消費者誤買誤用,造成消費者的財產損失甚至身體傷害。本案的成功查辦,從經營環節入手規范藥品宣傳行為,既有力震懾了不法經營者,又有效防止了消費者被誤導用藥和過度消費,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案例五:梁溪區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梁溪區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通過組織老年人到其經營場所簽到打卡、集中宣講,接受“健康評估”的方式,向老年消費者宣傳其所銷售的珊瑚海離子鈣 (氫氧化鈣)可以直接以水沖服,且具有補鈣、凈化血液、提高免疫力的功能。經查,上述商品為食品添加劑,根據GB2760-2024《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其用途是作為酸度調節劑用于調制乳、乳粉和奶油粉及其調制產品以及嬰幼兒配方食品,并不具備上述當事人所宣傳的功能。當事人不能證明其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梁溪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作出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本案當事人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宣傳食品添加劑具有補鈣、凈化血液、提高免疫力的功能,誤導老年人購買、服用其產品。該違法行為不僅造成老年人的財產損失,還導致服用者在缺乏標準依據的情況下直接攝入食品添加劑氫氧化鈣,產生潛在的健康風險。市場監管部門通過辦理此案,打擊了此類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保障了老年消費者的財產與人身健康權益。
案例六:無錫某醫學研究有限公司經營食品中添加降壓類化學物質案
案情介紹:無錫某醫學研究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在知道涉案普通食品“黃精蛹蟲草固體飲料”和“人參菊花固體飲料”有明顯降壓效果,已懷疑含有非法成分的情況下,為了引流推廣,仍然發放部分涉案固體飲料給前來健康咨詢的顧客免費試用。達到引流推廣效果后,當事人再通過單獨零售和推拿套餐的形式向顧客銷售涉案固體飲料。經委托檢驗,涉案固體飲料檢出“阿齊沙坦、硝苯地平、普拉地平”降壓類化學物質。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無錫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作出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情評析:當事人在已懷疑食品含非法添加物后仍繼續銷售,屬于明知故犯,利用固體飲料形態掩蓋藥物成分,通過“免費試用”引流促銷。本案揭露了“免費試用”背后可能存在的非法添加陷阱,可提升消費者對夸大宣傳的辨識力,以“小切口”揭示了食品領域非法添加、虛假營銷的復合型違法風險。通過從嚴查辦、公開曝光,既震懾違法主體,也為行業劃定經營紅線,更推動形成“企業自律、監管精準、公眾警覺”的共治格局,切實守護民生安全底線。
來源: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